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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消防大队上班8天便索赔12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2021-09-06 18:11:16浏览量: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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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队工作的人员分两种,一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和消防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依照法律规定授予消防救援衔,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荣誉和相应待遇;二是消防救援机构自行聘用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劳动纪律等等方面权利。一旦出现争议,后者可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 下面分享一起案例:

【事情经过】

2019年10月,华某某根据某消防支队的招聘简章参加了应聘,岗位是消防队的信通员。10月25日,华某某通过微信向消防队工作人员张某某咨询考核情况。28日,华某某因未接到通知向张某某询问自己是否被淘汰,张某某回复称“正在政审,不过你希望挺大的”。31日,华某某再次询问情况,张某某回复“还没确定,等通知”。

华某某第一次体检不合格。11月4日,张某某通过微信通知华某某次日至消防队熟悉指挥中心事务。11月7日,华某某因看望病人向消防队管理人员林某某表示“下次我一定注意,有事情提前打报告”,林某某回复“下次注意就行”。11月8日,林某某通过微信通知华某某11月11日参加培训,同时告诉华某某“下午下班你们先回去吧”。11月11日,华某某因次日需要复检,不能按时参加培训向林某某请假,林某某回复“实在来不及的话我跟领导讲一下”。11月12日,华某某进行复检,复检报告当日送到消防队。

2019年11月15日,华某某在其配偶租赁的住处因意外受伤。之后,华某某因伤情未再参加培训,也未参加消防队工作,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消防队也未向华某某支付过工资,也未对工资作出过约定。

【诉讼请求】

2021年,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华某某与消防队之间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2.确认华某某与消防队之间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3.请求消防队支付拖欠的13个月的工资69,333.33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月工资5,333.33元);

4.请求消防队支付未签劳动合同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58,666.63元(11个月,月工资5,333.33元)。以上合计127,999.96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华某某和林某某的聊天记录反映,其无论在培训前、参加培训、接受培训期间均受消防队的制度约束,接受消防队管理;华某某参加培训的内容为,“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消防接处警系统应用管理规范”、“119接处警调度工作规程”等,该内容显然属消防队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上,华某某虽然因应聘程序未完成而未与消防队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与消防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华某某虽然从2019年11月15日至今未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均未在2020年11月14日前,明确表示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故该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存在并超过一年,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华某某要求确认其与消防队之间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消防队应当向华某某支付工资和3个月病假工资。工资标准根据招聘简章载明的“新入职队员转正后工资不低于58000元/年”、“在***中队工作的队员,享有每月不低于500元的区域补贴”。据此,华某某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14日的工资应当为5333.33元/月÷21.75×8日=1961.68元。其次,之后华某某未参加劳动。当地2019年和2020年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华某某在2019年11月15日以后,可以领取的病假工资应当为3312元(1380元/月×80%×3个月)。以上两项工资合计为5273.68元,

消防队应当向华某某支付双倍工资。华某某从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应当获得的病假工资为3312元-1380元×80%÷3×2﹦2576元,即华某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为2576元。

一审判决:一、华某某与消防队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二、消防队支付华某某拖欠工资5273.6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消防队支付华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

华某某上诉请求:

1.改判确认华某某与消防队自2019年11月5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改判消防队支付拖欠的华某某12个月工资63999.96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月工资5333.33元);

2.改判消防队支付华某某因消防队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58666.63元(11个月,月工资5333.33元)。

消防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微信聊天内容显示,华某某自2019年10月31日前便开始询问招聘结果,消防队张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通知华某某11月5日早上8点到消防队开始熟悉指挥中心事务,说明消防队已准备聘用华某某,否则也没有让华某某熟悉业务的必要。华某某与消防队林某某的微信聊天内容,进一步证明华某某参加了消防队安排的培训,培训期间统一着队服,且听从消防队管理的事实。消防队安排的内部培训,是为了日后实际使用华某某,为消防队的利益服务,因此,本案中消防队已经实施了事实用工行为,双方当事人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能否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华某某从2019年11月4日接到消防队通知至其发生意外仅十天左右时间,消防队在此期间未与华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华某某发生意外受伤后至今未到消防队上班,在此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认定双方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因此,虽然消防队未与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存在华某某意外受伤的客观事实,不能认定为消防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不当。

因消防队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过错,华某某主张的11个月工资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支持华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76元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消防大队支付华某某拖欠工资5273.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3.华某某与消防大队自2019年11月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4.驳回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曹刚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华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接到消防队的通知,并按照通知要求于2019年11月5日到消防队熟悉指挥中心事务,接受消防队的管理和制度约束。华某某与消防队均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华某某接受了消防队的管理,参加的工作内容属于消防队业务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依法成立。虽然事出有因,但是消防队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及时作出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明确表示,导致部分败诉,应当从中吸取教训。

曹刚律师认为,劳动者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体现了社会进步。消防救援机构如果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做到适应形势,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办事,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也该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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