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企业或个人提前了解托儿所、幼儿园消防验收工作相关内容,尽量避免在建设环节因未考虑消防安全问题而导致后期难以通过验收、无法投入使用的情形,青岛市住建局依据相关消防验收规定、细则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结合现场消防验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本提示。
本提示共涉及消防验收常见重点事宜23条,具体消防设计、验收规定标准以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为准。
1-6条主要为整体要求,包括定义、规模、消防验收范围、层数及设置、合建要求等;
7-13条主要为局部要求,包括防火分隔、内设汽车库、生活用房设置、防护栏杆,楼梯、扶手和踏步,吊顶等;
14-21条主要为疏散及设施要求,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走廊净宽、自动灭火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1、托儿所、幼儿园定义
托儿所: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幼儿园: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托儿所可以单独建设,但大多数为与幼儿园合并建设,但两部分需要分开。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2.0.1条及条文解释、2.0.2条。
2、托儿所、幼儿园规模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1.0.3条。
3、托儿所、幼儿园消防验收范围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五)。
4、层数及设置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等的人员疏散用。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4条及条文解释。
5、木结构设置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1.0.4条。
6、托儿所、幼儿园合建要求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如果托儿所设置若干个班,从管理和卫生方面要求应分成独立的实用单元,这和幼儿园相同,一般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的较多,但托儿所和幼儿园两部分应单独分区,不应与幼儿园部分合用一个出入口,这有利于管理和婴幼儿的身体健康。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4.2.4条及条文解释。
7、防火分隔要求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4条及条文解释。
8、附设分隔要求
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本条规定为对建筑内一些需要重点防火保护的特殊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本条中规定的防火分隔墙体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根据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确定的。
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老弱者等人员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等。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2条及条文解释。
9、托儿所、幼儿园内设汽车库要求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内是否设汽车库,应根据需要设置。车库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分开,单独设计,并且设有独立的车道和出入口。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4.5.8条及条文解释。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4.1.4条。
10、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设置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疏散的规定。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4.1.3条、4.1.3A条、4.1.3B条。
11、防护栏杆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4.1.9条。
12、楼梯、扶手和踏步要求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0.26m;
(4)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7)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4.1.11条。
13、吊顶要求
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1.8条。
14、安全出口要求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5.5.8条。
15、疏散门要求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本条第1款规定可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是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中小学校的教室等场所的面积要求确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个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但与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仍有所区别。
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需要设置2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尽端。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5条及条文解释。
16、幼儿出入门要求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 1.20m 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4.1.6条、4.1.8条。
17、疏散走道要求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4.1.13条。
18、走廊净宽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m)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4.1.14条。
19、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消火栓箱暗装,使得室内整洁美观。有条件时,消火栓系统管道也应暗装设置。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按A类火灾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m。单独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器具箱内并放置在明显且不妨碍通行处。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6.1.33A条、6.3.9条、6.1.10条及条文解释。
20、自动灭火系统设置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 大、中型幼儿园。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3.4条。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4.1条。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幼儿园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
22、申请消防验收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
23、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现场评定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备注:
1、本手册主要对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特殊防火要求进行了说明。
2、托儿所、幼儿园属于公共建筑类别,未尽事宜请参照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
3、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消防设计、验收规定标准以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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