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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建局:21条中小学校消防验收重点事项提示
2021-05-24 14:47:19浏览量: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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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企业或个人提前了解中小学校消防验收工作相关内容,尽量避免在建设环节因未考虑消防安全问题而导致后期难以通过验收、无法投入使用的情形,青岛市住建局依据相关消防验收规定、细则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结合现场消防验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本提示。

本提示共涉及消防验收常见重点事宜21条,具体消防设计、验收规定标准以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为准。

01、教学建筑层数设置要求

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备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4.3.2条。

教学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6条。

02、宿舍设置要求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备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6.2.24、6.2.25条。

03、与汽车库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

汽车库不应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等的地下部分:

a)汽车库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b)汽车库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备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4.1.4条。

04、疏散门设置要求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需要设置2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尽端。

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5条及条文解释。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备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8.8.1条。

05、门窗设置

教学用房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大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的门;

b)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c)靠外廊及单内廊一侧教室内隔墙的窗开启后,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备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8.1.8条。

06、门净宽

房间疏散门开启后,每樘门净通行宽度不应小于0.90m。

备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8.2.4条。

07、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要求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主要针对礼堂、体育馆、电影院、剧场、学校教学楼、大中型商场等同一时间有大量人员需要疏散的建筑或场所。规定该小巷的宽度不应小于3.00m,但这是规定的最小宽度,设计要因地制宜地,尽量加大。为保证人流快速疏散、不发生阻滞现象,该疏散小巷应直接通向更宽阔的地带。

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9条及条文解释。

08、疏散净宽

中小学校内,每股人流的宽度应按0.60m计算。中小学校建筑的疏散通道宽度最少应为2股人流,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疏散通道宽度。

备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8.2.1条、8.2.2条。

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下表计算。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表8.2.3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备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8.2.3条。

走道疏散宽度内不得有壁柱、消火栓、教室开启的门窗扇等设施。

备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8.61条。

09、安全出口

校园内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每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可只设1个出入口。

备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8.5.1条。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b)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表5.5.8 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8条。

10、出入口净通行宽度

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与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

备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8.5.3条。

11、敞开楼梯间

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3.2条条文解释。

12、楼梯的要求

a)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m的摆幅宽度。

b)除首层及顶层外,教学楼疏散楼梯在中间层的楼层平台与梯段接口处宜设置缓冲空间,缓冲空间的宽度不宜小于梯段宽度。

c)中小学校的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d)教学用房的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备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8.7.2、8.7.7、8.7.8、8.7.9条。

13、消防救援窗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7.2.4、7.2.5条。

14、装修材料

学校设计所采用的装修材料、产品、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材料、产品、部品的标准规定。

备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8.1.3条。

15、吊顶

三级耐火等级的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1.8条。

16、外保温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7.4条。

17、泄水装置

青岛属于寒冷地区,消防给水系统应考虑到寒假期间学校停止供暖的可能性,采取防冻措施。

备注: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10.2.4条。

18、人工照明装置

学校建筑应设置人工照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备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10.3.3条。

19、室内消火栓系统

a)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大于15m 或体积大于10000m3   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2.1条。

b)教学用建筑的走道内设有消火栓时,消火栓的安装不得影响走道的疏散宽度。

备注: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8.6.1条。

20、申请消防验收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

21、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现场评定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爆;安疏散;消防电梯;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备注:

1、本手册主要对中小学校的部分特殊防火要求进行了说明。

2、中小学校属于公共建筑类别,未尽事宜请参照公共建筑的相关求。

3、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消防设计、验收规定标准以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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