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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消防法》修订前的消防验收备案行为,起诉消防救援机构还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021-05-24 10:08:34浏览量: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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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消防法》,将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此前,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行为,一旦出现行政争议,当事人是起诉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还是现在履行法定职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曹刚律师在此结合相关案例予以说明。

2017年9月15日,原告购买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一套。2019年1月11日,开发商向被告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日,被告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开发商核发了消防验收备案凭证。2020年,原告以开发商不符合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条件;案涉建设工程变更了原来备案的消防设计,行政机关予以备案的行为违法等理由,起诉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一审法院认为,新修订《消防法》已经将消防验收备案职责由原公安消防机构转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故被告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1月11日所做的被诉消防验收备案行为,应由现在行使该法定职责的单位即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已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该院释明,原告坚持对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起诉讼。为了避免二次诉讼,一审在追加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后,判决驳回原告对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的起诉,同时,判决驳回对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出上诉。2021年3月2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曹刚律师了解,2019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明确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各地在移交承接时,结合本地实际对具体操作实施进行协调,有的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尽管在本案审理中,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当地《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职责移交承接有关事项协调会议纪要》,提出其在2019年5月之后才承接椒江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职责,本案消防验收备案行为是在职能承接之前发生,应由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的辩解,但未获法院认可。

曹刚律师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虽然,消防验收备案行为是在《消防法》修订及职能移交承接之前发生的,但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适格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曹刚律师提醒,行政机关在作出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行为时,法律文件送达对象是特定的,涉诉当事人未必知道;并且,在送达上述法律文件时,无论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还是消防救援机构,一般不会告知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可至5年,甚至20年。因此,对于移交承接前的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当事人起诉时也要搞清楚哪一个是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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