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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检测报警装置相关问题讨论
来源:风险与应急管理一站通作者:小赛 2021-04-23 13:36:04浏览量: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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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6日,广西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机厂乙炔气泄漏并发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多人受伤,事故原因之一是罐区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物料泄漏没有被及时发现......与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相关的事故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标准规范的出台。

两个国标

2009年,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发布实施。规范对检(探)测器的安装进行了说明:

随着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被废止。新标准同样对检(探)测器的安装进行了说明:

两者虽都为国标,但有着较大区别: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作为规范类文件,具有强制性

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则是作为推荐型标准,如上图3.06条“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采用固定式探测器”。

问题1:随着标准级别的下降,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是否就不具备强制性?

专家观点:

1、2019版标准改为推荐性国标是因为部分技术性要求不易确定,并非要求下降;

2、关于探头安装位置的条款许多带有“宜”字,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新标准的“推荐性”,但并非代表“宜”是可以商榷,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如标准4.3.1规定,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据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但当受泄漏点位置高于标准规定高度、有风影响时,气体的运动轨迹会发生变化,影响正常探测,这时就要变更。变更有两个途径,一是增加探头的密度,二是预判泄漏气云的路径(软件模拟)。

20条判定标准:

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十二条为: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制定本条款时引用的国家标准是《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规范要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照上述法规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检测报警装置设置的内容包括检测报警类别,装置的数量和位置,检测报警值的大小、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和存储要求,声光报警要求,检测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

问题2:《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虽然已被废,但作为《判定标准》第十二条制定时规定的国家标准,是否仍有效?

专家观点:

采用"老企业老规范、新企业新标准“的原则。按照2009版规范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场所检测报警装置的老企业可以沿用该标准;2019版标准则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具有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企业。两者并不冲突矛盾。

以上观点来自赛飞特集团特邀专家,欢迎大家积极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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