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名翟,春秋末期战国初期宋国人,一说鲁阳人,一说滕国人,曾担任宋国大夫 。
墨子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教育家、科学家、军事家,墨家学派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
墨子最重要的著作《墨子》现存53篇,其中《号令》、《备城门》和《备穴》三篇中,首创提出关于消防的论述。
《号令》篇
《号令》篇谈到炉灶、烟囱的建造规范:
所有的炉灶都必须建造小墙作为屏障,防止炉灶内的火往外延烧;烟囱必须高出屋面4尺。
看来炉灶用火不慎是当时火灾的主要原因,必须强调改进炉灶、烟囱。
墨子在《号令》篇中还主张对火灾责任人处以严刑。
即引起火灾的“火首”,处斩;故意放火谋乱的,处车裂之刑;与放火者同伍而不举报的,处斩;举报的可以免死罪。
墨子对火灾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处以严刑的观点,符合时代的需要。
在两千多年前,我国城市建设已有较大的规模,一旦发生大面积火灾,后果非常严重。尤其当时战争频繁,大火灾的发生会严重削弱城内官兵百姓守城的战斗力。
因此必须对火灾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处以严刑,对放火者处以极刑,以儆效尤。
本篇对救火也有严格的规定。救火的人不得喧哗,离开所守地区去他巷救火的,处斩。
本巷失火,里正、父老及守此巷的部吏都必须率部下前去扑救,部吏还必须尽力派人向大将,即当地的驻军首领报警求救。大将应派得力之人率部下去扑救。如部吏未向大将报警求救,处斩。
当时没有职业消防队,社会的消防战斗力低下,一旦发生火灾,政府必须尽快地调动社会力量和军队进行扑救,争取在火灾失控前把它扑灭,同时在火灾尚未蔓延到的地方,还得留下必要的人力物力自卫。
墨子在这里提出的,是组织军民灭火的规定,以及不按规定行事应受到的处罚。
为了平时做好防火工作,墨子还在该篇提出联保责任制。官府的官吏、城内的兵卒、老百姓都要实行前后、左右互相联保,相互传告防火知识和要求,以防火灾发生。
一旦发生火灾,无论烧自家还是殃及邻居家,直接责任人都要被依法判处。联保的人也逃脱不了责任,在判处之列。
《备城门》篇
墨子在备城门篇谈到城门防御敌人用火箭烧城门的方法:在城门上打入小木桩,用泥涂封。
一旦起火,就用破布或麻布制作并经油漆的斗、皮革制作的盆盛水扑救。在门扇、门柱上凿孔的深度、木桩的长度和间距都有具体要求。
城门是城墙的薄弱环节,用木材制作,容易被火箭引燃,因此其防火很重要。
在本篇中还论及关于储水、水源和汲水的规定。
在储水方面,墨子提出在城墙上每五步设置罂(一种瓦制小口大腹罐)1只。
同时配可容1斗的奚蠡(瓠瓢类的盛水工具),这种工具即可用于饮水,也可用于灭火。
在水源方面,墨子提出在城内每隔一百步设置水井1口,并规定井边汲水工具、储水的种类和数量。这种水井既可供城内百姓生活用,也是消防备用水源。
《备穴》篇
墨子在《备穴》篇里谈论了坑道的建造规范,这也与战争有关。
在论及防火上,墨子提出在坑内柱子外围要好好涂泥,以防烧毁。在涂泥时要特别注意“窦际”,即有缝隙的地方,“勿令泄”,即涂抹严密,不让其漏气。
这说明墨子在2000多年前已认识到火具有无孔不入的特性,令人叹服。
墨子在《墨子》中论及消防的内容尽管分散在3篇里,没有系统的论述,而且主要出于城防考量而写,但其中许多观点是首创的,操作性很强,对我国以后各朝代制订消防法令和技术规范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文|范强强
图|来自百度图片
范强强,中国消防协会理事、中国消防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原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普及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原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信息研究室主任。曾在《文汇报》、《人民公安报》、《中国消防》、《消防科学与技术》等报刊发表论文、译文200余篇,并担任《英汉汉英消防词典》、《英汉消防词典》、《国外典型火灾灭火战例选编》主编,《财产保险和火灾风险管理》副主编,《灭火手册》、《防火手册》编审,美国《消防手册》中文版编审,《阻燃剂化学及其应用》等5本专著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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