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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对海南省消防协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2-02 14:27:45浏览量: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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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市监处〔2020〕25号

一、 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海南省消防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600005038624113

住  所: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陆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1年6月

业务范围:1.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2.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资质评审、技术标准的编写;3.开展与国际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出版消防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

二、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国务院大督查第十督查组在琼实地督查第四天情况报告》(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海南省督查情况专报第3期)督查组发现的问题第4项“2015年,省消防总队向物价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标准价格的申请,物价部门明确答复检测行业属于竞争行业,应由市场自由定价,但经查阅资料,消防协会仍制定了行业标准价格,并要求相关会员单位遵照执行,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核查。经前期核查,发现当事人内设的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以下称检测分会)涉嫌组织会员单位(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企业)达成固定、变更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价格垄断协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调查了当事人会长。

2020年7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2020年9月9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进行了申辩和质证。

三、 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015年11月3日,原海南省物价局放开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纳入市场调节价管理。2017年检测分会起草了《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以下称《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以下称《自律价决议》)和《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以下称《信用管理办法》)。在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后,于2017年7月19日召开会员单位行业自律动员会讨论,检测分会的20家会员单位全部参会,当事人在会上宣读了上述3份协议,会员单位都表示同意,并在协议后的《文件签收单位》表上签字并盖公司公章。检测分会将上述协议的正式文本印发给各会员单位执行。

另有一家检测企业海南坚盾消防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加入检测分会后,检测分会将该公司纳入上述协议签约单位,发给该公司《自律公约》《自律价决议》和《信用管理办法》等3份协议,要求该公司按协议规定执行,并收取该公司履约保证金3万元。

达成的上述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1.从2017年7月20日起,检测收费按统一标准(即自律价)执行,对海南省消防协会的会员可按标准的80%计费;2.不盲目压价,不低于自律价或以其他方式变相低于自律价;3. 缴纳履约保证金,每家会员单位人民币3万元;4.规定了罚则:不按规定收费,搞恶性竞争的,扣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检测分会按协议规定收取每个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3万元,共收取履约保证金63万元。

为便于会员单位学习和贯彻执行《自律公约》等3份文件的规定,当事人收集了《自律价决议》要求执行的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报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申请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和2015年11月3日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印成《服务手册》印发给各会员单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当事人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欧宜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资质。

2.检测分会《会议纪要》复印件,证明检测分会组织会员单位开会讨论制定《自律公约》《自律价决议》《信用管理办法》等3份协议的事实。

3.《自律公约》复印件,证明检测分会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协议,约定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最低限价(自律价),缴纳履约保证金和违反协议的处罚措施的事实。

4.《自律价决议》复印件,证明检测分会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协议,约定从2017年7月20日起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价格最低限价(自律价)的具体标准的事实。

5.《信用管理办法》复印件,证明检测分会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协议,约定违反协议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价格最低限价(自律价)的具体罚款标准的事实。

6. 检测分会《会员名单及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表》,证明检测分会按协议约定收取了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3万元/单位,共计63万元的事实。

7. 当事人编印的《服务手册》,当事人将协议规定的自律价格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印发给了会员单位,证明当事人促进会员单位实施达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价格协议,发挥了组织者的作用的事实。

8. 当事人《关于消防安全检测有关事项的说明》、对当事人会长的《询问笔录》,证明检测分会起草了《自律公约》、《自律价决议》和《信用管理办法》等3份协议,组织会员单位达成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价格协议的事实。

9.提取的上述21家会员单位营业执照等有关业务资料,证明达成协议的会员单位在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经营上具有竞争关系。

上述证据均经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检测分会的21家会员单位共同达成的《自律公约》、《信用管理办法》、《自律价决议》,排除、限制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行业市场的价格竞争,属于垄断协议。检测分会在垄断协议的达成过程中,负责起草协议、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召开会议讨论协议的相关内容,组织会员单位签字盖章,印发服务手册等,还收取保证金保障协议的实施,对协议的达成起了组织者的作用。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检测分会的行为构成组织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由于检测分会是当事人内设的机构,不具法人地位,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起草垄断协议,召开会议讨论并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垄断协议,收取履约保证金,监督保障垄断协议的实施,对垄断协议的达成起主要关键作用,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按执法人员所需提供资料等。综合以上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处4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开户银行: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 月 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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