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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桃林起火,消防大队森林公安和林业局都说不归其调查,法院终审判决定了
2021-01-28 13:32:22浏览量: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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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称,2017年4月19日,其120亩山桃林地起火。她分别向森林公安和公安消防大队报案(警),均不予火灾事故调查。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起诉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九原区大队、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和包头市九原区林业局行政不作为,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火灾事故认定。

【被告观点】

被告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九原区大队认为,不论原告种植的山桃是否有林权证,从监督职责划分上,不应当由其负责调查认定;被告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及被告包头市九原区林业局认为,原告种植的山桃没有办林权证,不能成为受森林法保护的林木,因此,也不在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内。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时,未能区分各被告的法定职责,经释明仍坚持由法院审理查清事实后确定被告。本案需由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划分。基于此,原告要求上列被告行政作为的理由不具备,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丽萍所种植的山桃林地遭受火灾,应当由相关责任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火灾事故认定。上诉人种植的山桃树属于城区以外的林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被上诉人九原区林业局应对该起火灾事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九原区大队没有对本次火灾事故认定的法定职责;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未被授权负责调查认定火灾事故,也没有调查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的职责。

2019年4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2019)内02行终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被上诉人九原区林业局对上诉人的火灾事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驳回上诉人张丽萍对被上诉人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九原区大队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无语!

【相关法条】

1、《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2、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 公安部 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国森防【1989】13号)一、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的森林防火工作,不论是国有、集体或个体的,统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园林的消防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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