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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超过10万元或者有人员伤亡的火灾 不可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2021-01-22 14:47:32浏览量: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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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简易程序是在小火灾的调查过程中,为提高效率,简化调查范围、内容、步骤、方法和救济等的调查程序。

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二条,对简易程序适用有明确规定。

必须同时具有四种情形的火灾,才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是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是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目前国内大多数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多为10万元以下;

三是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是没有放火嫌疑的。

缺少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与一般程序对比,简易程序的简化可以概括为:

一是可以有一名调查人员调查;

二是不做全面现场勘验、物证提取和检验鉴定;

三是当场制作送达简易调查认定书;

四是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无权申请火灾复核。

还有一种更为简便调查方式,即轻微火灾登记(记录)。与简易程序相比,火灾登记一般适用财产损失5000元以下且无人员伤亡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现场调查后填写登记表,存档备查,不制作送达调查认定书。虽没有法律依据,但在也被广泛采用。

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最突出问题,是适用范围扩大化。即使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大、受灾户多,甚至有人员伤亡的火灾,基层消防救援机构也适用简易程序。一脸懵懂的当事人,不明就里,当场收到事故认定书,还以为调查人员火眼金睛效率高,事后索赔维权遭遇困难,才反应过来,此时火灾现场早已清理,争议纠纷难以化解。

适用范围扩大化,常见后果是认定结论准确性不高,给当事人索赔维权造成困难。仅2020年,曹律师团队就收到多起不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比较典型的有两起:

一起发生在华东某省,火灾涉及三家纺织企业加上保险公司,各方主张财产损失超过800余万元,三家对起火部位和赔偿发生争议,分别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同时还向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诉,耗费大量资源;

另一起发生在华北某省,一起居民住宅火灾造成1死1伤,消防机构确认死者曾使用大功率电器,认定起火原因既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也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死者家属以此结论起诉电器生产厂家,却面临证据不足窘境。

准确性不高是不争的事实,给当事人索赔维权带来重重困难,这与现行火灾事故调查机制不科学合理有着密切关系。部分调查人员不研究火灾科学,痴迷神探故事,在火灾调查中忽视证据,不听取律师和当事人意见,是表层原因。

深层原因是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没有自我纠错的意愿,内部没有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外部又不受司法监督。即便当事人对火灾调查结论提出异议,消防救援机构我行我素,也是常态。

曹刚律师认为,当前要克服火灾调查结论准确性差的不利影响,注重证据审查是最可行的办法。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三款,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消防救援机构违反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不当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火灾,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做出的《火灾事故简易认定书》亦不具有合法性。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的,没有证据能力。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诉讼案件审理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应采信的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火灾事故简易认定书审查是严格的。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6)浙02民终1609号民事案件中,以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虽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但对本次事故电气线路短路的原因没有进一步明确为理由,认定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短路原因系被告所致。没有采信《火灾事故简易认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浙0604民初3055号民事案件中,以本案火灾造成实际价值为17万余元损失,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情形;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可能的责任人即汽车销售者、生产者并未表示无异议,消防机构未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并交付当事人为根据,认定《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适用程序不当,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可期待的是,目前应急管理部正组织对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修改。希望立法机构能够着眼全局,眼光向外,开门立法,倾听吸收社会各方意见。科学立法,从制度顶层设计上克服消除现实暴露的种种弊端。另一方面也希望,广大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也能积极参与立法,积极发表意见和观点。在部门规章尚未得到修改完善之前,当事人一旦遭遇火灾,要有法律意识,积极参与配合火灾调查,如有疑问和线索要及时提出,最理想的办法是及时通知自己律师参加,概括为“发生火灾,第一时间报告火警,第二时间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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