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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销售“贴牌”消防风机!法院判决:严惩+禁止令!
来源:上虞法院 2021-01-12 10:05:48浏览量: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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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7日上午,绍兴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这是自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的案件。

该起案件由上虞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长龙独任审判,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斌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速递:为获利“贴牌”卖假货!

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着一家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主要生产销售风机产品。

2018年11月,衢州某项目消防工程施工方委托赵某某采购虞建公司生产的风机,在采购部分风机后,赵某某一盘算,感觉“代为采购”利润实在太薄,于是便自作聪明地打起了“贴牌”的主意。

被假冒的商标图文

2019年年初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该注册商标所有人虞建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将印有虞建公司图文商标的假冒“风机铭牌”安装在自己生产的55台风机上。后将装有该假冒商标的55台风机出售用于衢州市某项目的消防工程,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

后经及时发现,该批风机从涉案工程上及时撤拆。

当庭宣判:构刑并严惩!

上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虞建公司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另向法院退缴了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综合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禁止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风机生产、销售经营活动;追缴涉案违法所得四万元;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五十五台风机,予以没收和销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或者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不仅有利于阻止犯罪分子重新侵害知识产权,而且能够规诫社会公众不要重蹈覆辙。若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出现违反禁止令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中的禁止令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

本案的审理还适用了2020年9月14日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十条,对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没收和销毁处理,对罚金刑的适用亦严格遵循新规定予以处罚。

自2019年11月1日启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以来,上虞法院对所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至今已对九名被告人分别在酒类、车载U盘、童装、膨胀阀等生产、销售领域适用了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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