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已深入开展,各地区陆续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执法行动,表现出高压态势,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处,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整理发布部分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案例,予以通报警示。(案例来源各地区应急管理局网站)
一、江苏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隐患清单:
1、生产废料堆放在生产场所,堵塞应急通道。
2、生产车间西侧配电箱旁边有两台乙炔瓶,经确认为满瓶,且无防倾倒措施。
3、生产车间东侧热剪炉,部分传动链轮未见防护罩。
4、生产车间西北侧抛丸机,现场钢丸未及时清理。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处4.5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废料堆放在生产场所,堵塞应急通道
生产车间西侧配电箱旁边有两台乙炔瓶,经确认为满瓶,且无防倾倒措施
生产车间东侧热剪炉,部分传动链轮未见防护罩
生产车间西北侧抛丸机,现场钢丸未及时清理
二、江苏某化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隐患清单:检查发现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丙二醇甲醚1.9*1000KG等未设置存放在专用仓库内。
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拟处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江苏某石化有限公司
隐患清单:
检查发现企业危险化学品甲醇12*1000KG和辅料促进剂10*160KG、甲酯、乙酯和部分空桶(铁桶、吨桶)等未设置存放在专用仓库内。
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拟处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东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凤岗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池)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对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3.未制定有限空间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办法,给予该公司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江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隐患清单:
检查过程中发现,两位电焊工未申领电焊作业证,但在车间中间西侧位置进行电焊作业。
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处3.1万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未申领电焊作业证,进行电焊作业
李某某未申领电焊作业证,进行电焊作业
六、宁波启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检查宁波启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台州市黄岩远能模塑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6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远能模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深圳市维伟嘉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0日,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维伟嘉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及深圳市维伟嘉科技有限公司电工祝某某),其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22日,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祝某某处以0.3万元罚款。
九、台州沪陆工贸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温岭市大溪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台州沪陆工贸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杭州康城地产有限公司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杭州康城地产有限公司将位于拱墅区康中路16号1幢3楼309、310室的房屋出租给杭州正盟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正盟公司在该场所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助焊剂。
杭州康城地产有限公司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678万元,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检查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油漆喷涂作业场所未按《涂装作业安全规程(B6514-1995)》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4月3日之前完成“喷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隐患整改。4月8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展隐患整改复查时,发现“喷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隐患仍未完成整改。
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深圳市德飞隆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4月,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新湖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德飞隆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对深圳市德飞隆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违反《安全生产法》处罚清单,请对照自查
类别 | 违法情形 | 首次检查 | 逾期不到位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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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 生产 投入 |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制度 规程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教育 培训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教育 培训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
作业 安全 |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作业 安全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隐患 排查 治理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重大 危险 源管 理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 救援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 管理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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