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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2020-09-29 10:16:59浏览量: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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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关于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一直以来众说纷纭,执行起来的形态也是层出不穷。

为应对这种局面,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率先发布了《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指导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的疑难问题,确保消防设计质量,我委会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编写了《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经从事规范编制、消防设计、消防救援管理的专家评审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既有建筑改造实施主体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结合《指南》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改造实施主体应收集建筑规划核准图、建筑设计文件及历次装修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中检查)文书,对既有建筑本身及其周边环境现状开展全面的消防安全调查和研究,为消防改造提供基础数据。受委托设计单位应出具《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改造实施主体决策参考。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宜开展后续实施工作。因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指南》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检查的,由改造实施主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二、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应符合《关于印发<;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的通知》(宁规规范字〔2018〕5号)的要求,该办法未能覆盖或有疑义的,应依法取得变更审批手续。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开展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审验机构不予受理消防设计审查。

三、既有建筑改造应力求改善、提升,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方案中涉及按照《指南》沿用原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时,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详细说明,消防审验机构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指南》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四、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要求,既有建筑室内装修改造工程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安全技术评定,需要对建筑进行安全鉴定的由改造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鉴定结果作为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安全技术评定的依据,确保既有建筑结构安全受控。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创意路86号,邮政编码:210019,电子邮箱:1361041054 qq.com),以便今后修订和完善。

附件:《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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