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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6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消防法律资源作者: 欢欢喜喜其人 2020-05-21 10:51:27浏览量:1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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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即将于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部门规章4月1日发布后,业内即有多篇文章予以解读,为避免重复,笔者仅从该规章修订对社会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影响两个方面详细加以阐释。

一、哪些建设工程可以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一)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可以不办理相关消防行政许可。

《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根据该条文,几乎绝大部分建设工程均需办理相关消防行政许可。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对比可以看出第十一条对第十条规定的范围进行了适当限制,明确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才需要办理相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

(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广东为100万元或5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笔者遍查有关规定,目前仅查询到广东省对限额进行了调整,规定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市另辟蹊径,直接取消了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工业、仓储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这一决定明显违反了上位法,但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改革最大胆的探索,值得肯定,是否有相关授权尚待查证。

(三)几个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时,如何办理消防许可。

在之前的实践中有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是广东省公安厅的观点:依法需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建筑物)内设的任何场所(或局部)如需申办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手续时,都应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另一种是浙江省消防总队的观点:无论主体是否审验,该局部场所的面积符合当时规定的审验范围的,应纳入审验,其余的依法纳入备案。

根据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1号令,建设工程被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定义来源于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安部119号令则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对比条文,可以明确的看出,新的住建部令规定的相对更加清晰,即室内外装修是否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还是消防备案抽查不再以主体是否审验来判定,而是以是否属于特殊工程来判定,这一观点与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执行公安部119号令的观点一致。

2、没有超过投资限额或者建筑面积的用途变更不需要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新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1号令与原公安部119号令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删除了“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的条文,将审批的对象限定在建设工程的范围内。

建设工程一定有建设行为的存在,而用途变更很多情况下可能不存在建设行为。例如某公司将已经审批的厂房未经任何改动即作为仓库使用,这种行为属于用途变更,但因为不存在建设行为,因此也就不属于建设工程。从定义讲,新的住建部令在修改时将用途变更排除在建设工程之外是符合建设工程文本含义的。

笔者查询了涉及建设工程的大量法律法规,发现均未出现用途变更的表述。原公安部119号令将用途变更列入审核验收备案的主要原因是用途变更有些情况下不涉及建设工程,但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不同建设工程安全疏散、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设置的要求都不相同,因此原来将该项内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有一定必要,但因为用途变更的定义比较容易泛化,例如某个厂房中一个几平方米的办公室的调整严格解释都应属于用途变更,此种规定也使企业的违法风险变得不可预期。

3、划划重点

按照新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1号令:

(1)任何建筑内的装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广东省则为100万元或者500平方米)均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而且投资额和建筑面积其中一项符合上述标准即可。例如在广东省内装修一个面积800平方米但投资额仅为90万元或者投资额在200万元但装修面积仅为499平方米的课外培训机构就不用办理任何消防行政许可手续。

(2)任何没有进行建设活动的用途变更均不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例如一家公司将一栋厂房的用途变更为仓库,如果不需要任何改建即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关于仓库的要求,则不需要办理任何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如果需要通过新建防火墙、加装消防设施等才能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那么改建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广东省则为100万元或者500平方米)也不需要办理任何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另外,此处是否违反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不在本次讨论的范围之内。

4、后续怎么办?

之前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均注明该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应依法向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许多严格守法的企业稍有改动就向审批部门咨询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消防手续,一般的答复都是需要。如今修改后的住建部51号令基本厘清了上述模糊地带,符合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改革思路,客观上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考验,鉴于监管部门人力十分有限,上述审批放宽后主要应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不应对监管部门过分苛责。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啥用武之地?

新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1号令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相比原公安部令取消了安全评估,增加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内容。从上述条文可以推测出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应该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新的蓝海市场,各位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读者可以适当着力。

三、消防检测报告在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中的定位。

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早已明确消防检测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但各地住房和建设部门碍于技术力量不足加之原公安部令尚未失效等原因,仍然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新发布的住建部51号令对此进行了明确,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列入了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查验的内容,不再作为申请验收需要提交的资料之一。另外此处的检测合格是否强制要求需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还是可以由建设方或有相关技术实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目前还尚不明朗,要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式文书发表后才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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