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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即将审议 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来源:曹刚律师 作者:曹刚 2020-05-21 12:01:07浏览量: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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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计1260条,即将提请审议,并有望通过。《民法典草案》第七编侵权责任,保留《侵权责任法》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行为人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物品,主要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以及《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2009)等三个技术标准来进行认定。

易燃物品包括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是指在其闪点温度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者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易燃固体包括容易燃烧或者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退敏爆炸品。

易爆物品是指固体或者液体物质或者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剧毒性物品是指经吞食吸入或者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者严重受伤或者健康损害的物质,其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性度和比活性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强腐蚀性物品分为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通常指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小时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者在55℃温度,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a的固体或液体。常见有硝酸、硫酸和氢氧化钠、硫化钠等等,腐蚀性极强的,有王水、魔酸和氢氧化钾等。

根据《民法典草案》,遗失、抛弃或者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非法占有人除承担侵权责任外,根据过错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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