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欢迎来到消防百事通 消防产品  |  APP下载  |  消防工程群  |   手机站    公众号
  • 资讯
  • 问答
  • 文库
0 我要加群
我要投稿
不缴纳消防罚款,法院会穷尽哪些执行措施来强制执行?——以一份消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为样本
来源:安全合规 2022-12-28 18:41:48浏览量:4038
[加微信:fire114119,邀请你加入消防百事通交流群!]

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与泰兴市浅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2020)苏1283执2528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与被执行人泰兴市浅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泰兴(消)行罚决(2019)0142号处罚决定书:给予泰兴市浅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叁万元整及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本院立案后经审查,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了(2020)苏1283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执行请求。本院遂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邮件退回后,本院又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20年8月4日、9月21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20年8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10788元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3.2020年10月10日,本院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系租赁的案外人嘉兴万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的房屋,且被执行人因拖欠房租,嘉兴万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亦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0月1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晨的下落和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多次电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晨,但始终无法接通。

5.2020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6.2020年10月29日,本院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汇款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扣划其银行存款10788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

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负责人的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泰兴(消)行罚决(2019)0142号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并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丰海东

审判员 熊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琴

0
条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评论
评论

联系方式 | 加入消防百事通 | 关于消防百事通 | 网站地图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

© 2021 消防百事通 苏ICP备19006513号-1

苏公网安备 3209950200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