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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调的归栖
2022-12-22 13:26:16浏览量: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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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调是火灾事故调查的简称,是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责。在消防转隶应急管理部之后,火调是唯一未做改革调整的职能,原有亦军亦警的特征没有得到改变。近期坊间流传即将划转剥离的消息虽不可信,但火调不再独属消防救援机构,在一些地方悄然成为现实。

我认为,体制上作划转剥离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原有机制如何改革。据悉,有关方面已经着手对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但征求意见稿未显示有实质修改,换汤不换药,难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现实问题,局限于部门利益,本位色彩浓重。

欲立好法尚需顾及以下方面:

格局

火调工作任务不能仅局限在研究火灾规律总结火灾教训上,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积极发挥火调对于化解争议纠纷处理社会矛盾的作用。

定位

火调工作最终要服务于司法审判,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是压箱底的,是要拿出来用的。现行消防法明确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这个证据无论在事故追责问责,行政处理,还是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对证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以及裁处结果等都起关键作用,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必须经受司法审判的检验。因此,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即便民事诉讼案件,接到法院协助通知,应及时移交火灾案卷;为方便群众维权,作出认定结论的同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杜绝妨碍司法机关调取证据,损害审判权威和消防救援机构形象的问题出现。

组织

火调工作不单属于消防机构,也是属于全社会的,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相关规定和标准不但要规范消防机构履行职责,还要发动、引导和规范相关部门、社会机构和专业团体参与火灾事故调查。无论办案程序如何简化,面对每年70余万起火灾,单靠全国数百人的火调队伍肯定是无法胜任的,办案质量更无法得到保证。

正义

设计执法程序要体现公平正义。对于上级参与调查的火灾,在复核时相关人员要主动回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保持第三方独立立场,不能代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分析起火原因。为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发表陈述申辩等提供便利,允许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寻求司法救济。

说理

火调工作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结论仅一张纸几句话的形式应予改变。火调事关群众根本利益,要阳光执法,公开依据和理由,对于确定的火灾事实要出示相关证据,对于推理判断过程要作出论述并说明根据。

职责

尽管火灾的破坏性很强,但是消防机构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获取或者收集到火灾发生、蔓延和财产损失的证据材料,是当事人、社会机构甚至司法机关都无法做到的。因此,恢复行使1998年版消防法规定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职责,利于社会益于群众,便于化解纠纷矛盾,非常必要。

“飞云倦鸟归栖处,此意世人多不知”。多年办理火灾案件的经历,我对火灾当事人遭遇的难处是深有体会的,因此,对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整体水平和维护群众利益服务社会能力一直在期盼着。

曹刚律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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