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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揭秘:消防机构行政诉讼败诉率31.6%
2022-11-18 10:26:00浏览量: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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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出现行政诉讼案件在所难免。为从整体上认识消防类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和趋势,我对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整理和分析,发现案件总体数量虽然不多但是败诉率达31.6%,争讼焦点突出。

一、案件数量变化和趋势

2013年至2022年的十年间,全国有消防行政诉讼案件896件。数量由2013年的14件逐年上升至2018年291件,然后开始逐年下降至2022年的1件。图表显示两头低中间高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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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域分布特点

除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全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有公布案件。其中,案件数量前五位的依次为湖南省、贵州省、山东省、江苏省和浙江省,分别为157、124、101、88和4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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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程序分布

行政诉讼一审案件476件,二审271件,审判监督程序83件,行政再审2件,行政非诉审查67件。公布行政判决书559份,行政裁定书33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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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由分布

从行政主体上划分,主要包括消防管理(消防、公安)。行政行为上划分,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及其他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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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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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包括: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309件,驳回原告起诉(不予受理)的101件,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的168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241件,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的42件,其他结果35件。其中,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两项审理结果合计为283件,占全部案件总数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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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在42件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中,我代理原告承办了其中的5件,占比接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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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争讼焦点

896起案件中的主要争讼焦点包括:

(一)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可诉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涉及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是当事人请求民事赔偿或者主张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在101件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涉及群众不服火灾事故结论而起诉,虽然多数法院不予受理,但对此类诉请仍持续不断。当然,也有裁判结果认为可诉,如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仙桃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湖北省汉江公安消防支队二审(2018)鄂96行终7号,法院认为从《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看,该火灾事故认定对李某某的权利义务可产生实际影响,某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李某某有权对某消防大队提起诉讼。

(二)是否存在不作为

消防机构对原告投诉举报火灾隐患是否应予查处以及查处违法的执法行为是否适当,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等。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石天助与苏州市姑苏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再审案(2020)苏行申1945号。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龙某某诉某县公安消防大队二审(2016)赣10行终75号,原告要求消防机构履行查处占用消防通道的法定职责,因未得答复而诉至法院。

(三)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的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起诉主要涉及消防机构要求整改火灾隐患是否合法,多家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整治火灾隐患,消防机构是否存在履行法定职责不当等方面的争议。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林某某与重庆市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强制措施二审中,便涉及当地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场及周边消防安全隐患和违章搭建专项整治的通告》。还有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陕0730行初1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消防大队就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一案。

(四)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服

如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湘8601行初2056号,消防大队给予原告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警告处罚,原告缪某某不服诉至法院并获支持。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鲁0725行初17号,原告以被告消防大队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为理由起诉,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违法。

(五)对消防验收有异议,该起诉谁

自2019年4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消防救援机构划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后,原以消防机构为被告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案件数量已经为零。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薛某某与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撤销被告2016年6月9日作出的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一案,法院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即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因此本院告知原告其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变更被告,但原告表示不同意变更,裁定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起诉。

据裁判文书网,因不服消防验收起诉住建部门的裁判文书有24篇。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杨某某等人与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验收一案,因《消防法》对案涉职权进行了调整,经法院释明,原告坚持对消防大队提起诉讼,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了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案被告,审理结果为裁定驳回原告杨某某等对被告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的起诉;判决驳回原告某某等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请求。

对于住建部门主张应当由改革前作出行政许可的消防机构为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查处职责一案,住建部门提出案涉项目已分别于2018年5月、2019年1月由北京市海淀区消防支队组织了消防验收,故应由海淀区消防支队负责核实处理该项目部分楼栋未经消防验收即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被告不具有对原告提起的该项履责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的答辩。法院认为自2019年4月2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消防验收及监督管理职责。本案中,海淀区住建委具有对涉案安置房项目进行消防验收的监督管理及查处职责。据此,海淀区住建委认为其对王某等六人反映的涉案安置房项目部分楼栋未经消防验收即交付使用的行为不具有查处职责,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撤销被告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举报重新进行处理。

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统计都是我在办案之余完成的,限于海量数据不断更新,时间、关键词的不同,查询结果可能有所差别,文中有关问题的归纳亦属个人观点,希望读者客观理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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