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无论是对于民事索赔、犯罪指控、行政处罚还是问责处分,都具有很重要证明作用,因而其合法性和准确性便显得尤为关键。但客观现实是,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调查人员不仅无法保证每个火灾调查结论准确,甚至还有大量模棱两可的“不排除”含糊结论。一旦遭遇不准确结论,势必会殃及无辜,严重的甚至会倾家荡产。
在与火灾有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未曾提起复核申请的,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以当事人未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简单化地视为无异议且已认可,即便在诉讼程序中提出质疑,也不予审查的尴尬境地。
因此,当事人如果对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原因以及火灾损失等有异议的,申请火灾复核十分必要。
按照现行规章规定,当事人对火灾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如果原火灾调查结论具有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等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实践中,复核机构发挥纠错作用,对事实依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和不符合火灾科学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了错误结论的不利影响。
当事人如果对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复核决定仍然有异议,有的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虽然目前很多地方不受理,但并非无路可走。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对于没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渠道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信访、申诉。
需要提示的,无论火灾复核还是信访申诉,有关部门都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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