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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发生火灾,消防安全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来负?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2022年第10期 2022-09-13 17:09:02浏览量: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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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某日凌晨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当地重大消防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市场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个别观点认为属地市场监管人员对该市场负有市场监管职责,应予追究消防安全责任。笔者专门收集整理了与商品交易市场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及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发现该观点错误,市场监管部门不应承担商品交易市场消防安全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如下:

一、消防安全属于安全生产中的特殊情形,应适用《消防法》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据此可知,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消防、道路铁路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以及核及辐射、特种设备等安全领域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应当适用《消防法》,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规定。

二、市场监管部门不是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监督管理部门

《消防法》第四条对除了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这四个领域外的领域明确了消防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该法第七十三条亦明确,商品交易市场归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01、不负责消防许可和许可前检查

《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02、不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及强制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03、无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职责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对商品交易市场防火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中也无市场监管部门。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三条规定:“(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据此可知,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的职责是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不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修订版),商品交易市场属于批发和零售业。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并非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五、商品交易市场消防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原则、情形、部门及人员范围规定非常明确,不应任意扩大追责的范围。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确立了按照权责一致及“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及后续监督检查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有关规定的函》的复函(2002年4月3日,国法函〔2002〕40号)亦再次详细解释了该原则及内容,可供借鉴。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亦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致,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对是否具备安全条件负有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和取缔吊销职责的部门及个人。如其第十一条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而予以批准,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取缔或者不予吊销营业执照、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正职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加重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2022年第10期,佛山市场监管,作者 龚恒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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