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欢迎来到消防百事通 消防产品  |  APP下载  |  消防工程群  |   手机站    公众号
  • 资讯
  • 问答
  • 文库
0 我要加群
我要投稿
司法如何认定消防监督员玩忽职守行为与火灾事故后果的因果关系
2022-08-05 09:27:22浏览量:1906
[加微信:fire114119,邀请你加入消防百事通交流群!]

被告人庄某某,某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被告人欧某某,某派出所民警。某鞋面加工场是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六、七十人。

某年5月,某地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活动,要求有人员50人以上的“三合一”场所由区消防大队联合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整治,50人以下的“三合一”场所由派出所负责整治,责任民警要对责任区的“三合一”场所负责排查摸底。被告人庒某某检查发现某鞋面厂为“三合一”场所,填发监督检查记录后,交派出所处理,被告人欧某某未作排查处理。

某年10月21日,该鞋面加工场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7人死亡、21受伤的严重后果。经调查,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系该加工场工人黄某某在一楼仓库内违规用火,同时,该加工场存在“三合一”问题是造成群死群伤的原因之一。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欧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负有其各自所在单位赋予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上述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免予刑事处罚。庒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庄某某提出,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加工场员工的失火行为和业主未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与庄某某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当地派出所对该加工场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在消防大队监督范围,本人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犯罪。

此案涉及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通常认为,玩忽职守罪属于不作为犯罪,只要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增大了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属于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庄某某、欧某某认真履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治职责,督促该加工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那么在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引发火灾后,就有可能使火灾不会迅速蔓延,火灾初期即被他人及时发现予以扑灭,也有可能在火灾发生后由于疏散通道顺畅、消防设施齐备而使在场人员迅速逃离,从而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致造成惨群死群伤严重后果。

据此,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明显增大了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并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最终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二人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曹刚律师.jpg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消防百事通系信息发布平台,消防百事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0
条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评论
评论

联系方式 | 加入消防百事通 | 关于消防百事通 | 网站地图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

© 2021 消防百事通 苏ICP备19006513号-1

苏公网安备 3209950200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