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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被法院判决撤销 原因是被调查对象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
2022-07-26 13:43:05浏览量: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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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即2022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该公报案例明确,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在于查明事故情况、认定事故责任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属于职务行为,为维护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调查组成员所在行政机关与事故调查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该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基本案情

涉案工程的建设方是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工程所需人行道砖由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提供。某公司委托王某运输涉案工程工地货物,并与其结算货物运输款。2018年11月19日,王某操作叉车倒车时因叉车失去重心侧翻被压在叉车下而死亡。

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委托原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某安监局)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除外)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后,原某安监局、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镇政府等政府及部门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取证,拟写了《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1月25日,调查组人员讨论通过报告并报送区政府。区政府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被诉批复,并于2019年3月13日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送达某公司。某公司不服,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判决撤销被诉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

裁判结果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镇政府作为涉案工程的建设方,是否可以作为属地人民政府成为事故调查组的成员。

根据《安全事故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

本案中,镇政府既是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同时也是涉诉事故调查报告所查明的新建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镇政府就涉案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涉案生产安全事故的被调查对象,可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应在调查之前即将其排除出调查范围。《安全事故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参与事故调查组,且根据该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决定。

因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镇政府属于被调查对象,其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有违正当程序原则。区政府不应当要求、认可或者接受镇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其批复同意该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显属不当。区政府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事故条例》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案事实并适用法律作出责任认定,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上海一中院据此认定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批复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被诉批复,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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