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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新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来看看都有哪些变化!
来源:浙江消防作者:浙江消防 2021-12-02 10:24:16浏览量: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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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浙江省消防条例》于即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浙江省消防条例》的修改是在《消防法》修改、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消防救援队伍改制转隶基本完成的重大历史背景下进行的。

此次修改,新增条款17处,删除条款6处,另外根据工作实际,涉及修改条文达到50处,是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

新《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论述,按照“回应改革、上下衔接、立足实际、前瞻创新”的原则,落实《消防法》和中央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更好地适应浙江消防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了强有力的消防法治保障。

这次《条例》的修改,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条例》明确了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我省近年来在教育、民宗、卫健、民政、电力等部门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推动更多行业、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条例》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基本事实、成因和事故责任的工作职责,为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提供了法规依据。针对浙江近年来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小火亡人”突出问题,《条例》明确了乡镇(街道)加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推进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的工作职责,要求重点管控。《条例》还继续保留了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处理相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消防工作职责。

二是进一步聚焦火灾防控重点难点。

针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风险,《条例》对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做出细化规定,对充电室内场所的消防安全提出技术和管理要求,规定室内场所未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充电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止,为我省电动自行车集成改革和规范充停长效机制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法规依据。针对多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等管理难点,《条例》规定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自我管理住宅小区三种情形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等进行查验,防止出现因物业更替导致的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等问题。针对电气火灾比例高企和燃气事故时有发生等突出问题,《条例》鼓励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使用场所安装电气火灾智能防控、燃气安全智能控制等火灾防范设施,从源头上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是进一步强化消防领域数字化治理。

近年来,浙江总队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消防领域数字化治理。总队开发“单位消防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管控平台”,在“浙里办”上线“单位自主管理”应用,给单位提供免费的标准化管理工具,消防救援机构实时掌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实现对单位的数字监管和有效监督。总队推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接入社会单位各类物联设施,建成全省统一的消防数据应用平台,为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火灾防控、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此外,围绕防火和灭火救援推进建立了一系列数字化应用,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这次《条例》修改,将实践中的这些成功做法上升为长效机制,为更深层次推进消防领域“数字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条例》还在推进消防行业信用监管、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消防管理,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消防员参与执法、政府专职消防员辅助执法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点击此处阅读《浙江省消防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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