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06号)。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调整的规定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调整实施情况,允许北京市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施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
我注意到,去年10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调整实施内容同样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因此,我判断应是浙江省前期工作取得了好的效果,此次批复扩大推广适用范围,今后有望在全国逐步展开。
我认为,此举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举措。前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已经由消防机构划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的消防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之中,这次改革势必将会涉及。
我认为,可以期待的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将会越来越简化、便捷,不排除存在取消审查的可能性。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相关内容: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