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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消防员任某某又败诉了,还有什么法律途径吗?
2021-10-18 11:17:49浏览量: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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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发表了题为《最新判决:消防员与消防支队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文稿,是消防员任某某与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之间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所招录消防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同一范畴。对任某某要求确认与消防支队建立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故任某某基于劳动关系要求消防支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及赔偿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等,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上面文稿链接阅读详细内容,此处不做重复。

2021年10月9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任某某与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任某某的再审申请。

据民事裁定书记载,再审申请人任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以下简称应急消防支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345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任某某申请再审理由是,消防支队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我未养好伤的情况下,强迫将我赶走。应急消防支队不按时结算工资且拖欠工资,导致我无法生活、无法治疗。一、二审判决错误,应急消防支队招录消防员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违法。

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组建****队伍的框架方案》的规定,原**森林部队转制为应急消防支队,在******、****部队转制后确定的行政编制总规模内,单列消防员专项编制,编制不具体到个人,不确定公务员身份,不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并规定消防员的招录,由应急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年度招录计划,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上述文件对消防员的招用、培训、待遇及机构各项保障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沿用转制前的管理办法。从上述规定来看,消防救援队伍与所招录消防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同一范畴。任某某在《消防员招录知情书》中告知的内容上签字确认,故任某某要求确认与应急消防支队建立劳动关系,缺乏依据。鉴于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任某某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应急消防支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及赔偿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等,缺乏依据。一、二审综合在案证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任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高院不予支持。

至此,该案已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等全部审判程序,任某某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此,任某某如果仍坚持寻求法律支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有期限要求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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