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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质量不合格,是否承担火灾损失赔偿责任?
2021-10-18 11:13:15浏览量: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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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如果因灭火器质量不合格,未能起到扑灭火焰控制火势的正常作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结合案例谈赔偿责任和范围的问题。

某日上午9时30份,原告谢某发现三楼房间靠窗口放棉花胎处有黑烟冒出,谢某当即拿起房间内的灭火器,拔出销子,按下把手,但灭火器无压力喷不出灭火剂。谢某马上冲上四楼拿下灭火器准备救火,但同样是坏的。此刻,因门窗开启形成空气对流,火势变得猛烈并迅速蔓延,谢某难以控制。最终,虽经接到报警赶来的消防队扑灭了火灾,但整个房间的财产被烧毁。当地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外来火源引起火灾。

经调查,在火灾发生前两年,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曾出具检验报告,对**公司生产的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做出合格的判定。火灾发生前9个月,被告占某出售**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给社区,社区将灭火器分配到社区居民家中,其中包括本案原告家。火灾发生后,当地消防大队在起火建筑的走廊检查2具手提式灭火器,压力表显示无压力,现场判断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在保质期内,灭火器应当能够正常使用。因被告占某销售的灭火器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导致火灾中未起到灭火作用,从而起到减少谢某损失的效果,占某构成侵权,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虽谢某未举证证明具体可以减少损失的范围,但该损失客观存在,法院酌情认定若灭火器正常使用可减少的损失为1500元,判决由被告占某承担。

曹刚律师提炼重点:关于赔偿责任,灭火器质量不合格导致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是承担全部责任。关于赔偿范围,应为与灭火器应起灭火作用而减少的损失,但不是全部损失,本案判决赔偿额是起诉金额的15%。

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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