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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应急部门成为“最费局长”的部门,莫忽略应急人的贡献与作用,莫制造应急“背锅侠”
来源: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 2021-09-18 11:26:34浏览量:6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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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普兰店区事故调查处理违反了“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这一点我和安全界的主流意见相同。我们要竭尽全力力争打赢斗争;要竭尽全力给应急部门打气助威两个话题。“2021年9月10日23时39分,大连市普兰店区某社区一住户家中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经事故调查组研判,普兰店公安分局已依法将涉事公司法人代表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两人刑事拘留。同时,免去市应急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局长职务;对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和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停职检查;免去普兰店区副区长职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责成普兰店区委对普兰店区应急局党委书记、局长,住建局副局长予以免职。”

网络调侃:应急管理部门是最“费局长”的部门

群众就认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就是政府的事,政府要“包打天下”。这次是燃气,下次可能是地陷、地质灾害、山洪爆发、地震,出了事就免应急管理局长,算是对舆论和社会的一个交代,然后网络上一片点赞声,这样下去,多少个局长都不够免的。所以有人戏言,应急管理工作没什么投入,什么都不费,就是费局长。

问责大连应急管理局三领导,是否坚持了审慎科学?问责不仅要理性,还要科学。问责的基础是科学的调查评估。事故的归因异常复杂,不经过科学的调查评估而匆忙问责的结果,往往会损害问责制的权威性。在这次大连燃气爆炸事件中,问责“各打五十大板”,看似“雷厉风行”,其实并不利于事情最终解决。勇于修正错误与坚持真理一样,都是优秀的公共治理品质。如果对应急管理人员的问责有失公允,那就应启动纠错机制并还其以公道。

大连的事故调查,首先违反了国家最高的人治规则,违法了“三管三必须”的既定方针;其次违反了国家层面立法法治规则,扰乱了新《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在方针和立法上,取得三管三必须的立法成果是十分不易的,是安全生产事业的重大里程碑,它在根本上解决了专业管专业的问题。如果发生倒退,这几年的安全生产改革都付之东流!

问责是和权力紧密相关的,有权力就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事故,就应该由被赋予权力的相关人员承担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问责要落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作为领域内的从业同事,我们能做的就是坚决支持,给予应急部更多的舆论弹药,把关键问题、核心问题务必处理清楚。所以,要竭尽全力给应急管理部打气!

从“9·10”燃气爆炸事故相关报道中分析,燃气爆炸事故是因为住户家中液化气罐泄漏并引发爆炸所致。液化气罐泄露并爆炸大致有三种可能,一是液化气罐质量有问题,没有强制检验、检验走过场。二是液化气罐软管老化、接触不好,或者被老鼠咬断,导致液化气泄露。三是液化气使用不当,燃气灶、热水器及其连接处泄露。如果是第一种,没有督促燃气公司做好安全工作,按照“三管三必须”,大连燃气安全工作是由住建部门负责的,问责住建部门应该没有人质疑。但是,如果是第二种、第三种,问责住建部门就很牵强了。按照现有法律体系,除非是涉及犯罪,公安部门能够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强行进入住户,其它部门无法进入居民家中实施任何检查、执法工作。

【问责背后的反思】

“三个必须”的原则,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已经正式写进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并且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要求的重要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也有明确要求;其强调不可谓不重,其地位不可谓不高,先不说落实怎么样了,即便是理解和认识程度又怎么样呢?此次问责事件给了我们一个答案,也给了我们一个尴尬的提醒!

无论是“三个必须”还是新《安全生产法》,尽管以党的文件和法律的严肃方式予以了明确,可平心而论,又有多少地方政府是在真正组织学习和理解其精神和要求呢?又有多少领导除了将其挂在口头上之外,是从内心里真正了解或理解了呢?

新安法在6月10日正式通过人大审议通过后,直至现在的全国范围的宣贯中,除了应急管理部门在宣贯和解读外,其他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呢?难道《安全生产法》只是一部为应急管理部门立的法?安法中明确提及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了应急管理部门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无动于衷,对于《安全生产法》都没有什么感觉吗?这种现象,是立法的问题,还是宣贯的问题,亦或是认识问题呢?

在安法中一再明确的强调的“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和“相关行业的直接监管职能”,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对于已有明确直接监管部门的行业企业,作为依法负有综合监管职能的应急管理部门,应该如何体现其职能?是因此而可以越过行业的直接监管去监管和执法,还是通过对企业的检查去督促或监督行业执法部门,进而加强和推动其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水平?换言之,作为综合监管职能的应急管理部门,只是对负有行业直接监管职能的部门的指导和督促(考核呢?)权,但对其行业企业却并无实际的执法处罚权呢?这个问题是不是也该有明确的说明呢?可谁来解释?在哪里解释?也许,《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是个合适的途径;可这个条例什么时候会出来呢?

按照以上思路,对于大连市此次事故追责的情况,我个人的看法是,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责任最大的应该是负有燃气行业直接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其次才是负有综合监管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再次才是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人民政府;而在以上三个方面中,事故发生地的区级政府及其部门责任要重于大连市级政府及其部门,毕竟区县级政府有直接的执法权,而市级政府对其下级政府只是拥有监督权而已。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已然非常明确,可实际情况呢?我们所能看到的是,一头一尾我们都在努力做:新安法历经四五轮的网上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人大两审讨论修订;企业层面也在一再被强调要压实责任。可中间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我们又做的如何呢?如果没有基本的严格执法来保证,如果没有可信赖的公正司法做后盾,我们的安全生产岂非只是存在文件里,只是体现在口头上?!

最后,又想起了今日头条的创始人张一鸣的那句话:很多管理问题都是假象,本质是能力问题。在这里,我倒并非否认我们相关公务人员的能力,凡是能考进体制内的,非龙即凤,都不是一般人;我怀疑和质疑的,只是有些人的专业能力和水准!毕竟,无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还是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都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安全生产首先是专业问题,其次才是政治问题;同时,也恰恰是因为专业的不足,进而导致了安全事故,才将一个原本属于专业问题的安全生产搞成了“一票否决”的政治问题!可在我们当前的监管部门中,无论是各级部门各位领导,还是行走于一线的执法人员,我们的专业水准又怎么样呢?“三年行动计划”中所明确提出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向基层倾斜招录政策,加大相关保障力度,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到2022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要求,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多半,我们的进度怎么样,又有那些具体的举措呢?

大连“9·10”事故和十堰事故处理结果比较

——徐晓航

1.都是燃气事故,且都是由于泄漏引起。

不同的是十堰管道天然气,大连的这个是罐装的液化石油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都属于城镇燃气。应该依照城镇燃气的法规标准进行监管。

2.事故应该说都没有结案,但都公布了对于人员的问责结果。

按照行内的话叫做先行问责。十堰的是事故以后一个多月,而大连的事故以后仅仅三天。平心而论,先行问责可以及时平息舆论,给人民一个交代,但事故调查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对责任人的处理不免有失慎重,特别是大连事故刚发生三天,应该说善后并没有结束,甚至没有看到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和开始调查。

3.对于人员的责任追究,都不是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最终结论,自然也不是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建议。

十堰事故还说是“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认定”,而大连事故仅仅是“依据事故调查组的研判”。两起事故涉嫌刑事责任的,都是第一时间由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然后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其中十堰事故已经公布了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员,但是还没有宣判。对于属于行政违法违纪的,已经由省纪委进行审查调查,应该是经过省委研究,并且已经公布了处理结果,。其中大连事故仅仅是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对于党纪政纪的处理是市委研究决定。这里充分显示出来司法机关和纪委机关都是独立办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对于人员的处理并没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4.对于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的问责处理。

十堰事故包括了十堰市委市政府、张湾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及相关人员。而大连事故包括了市应急局、住建局,普兰店区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的处理。显然,相同的是对于地方政府人员和住建部门的处理,不同的是大连事故处理了市应急局的领导,但十堰事故没有。

5.引起争论的是大连事故对于应急管理部门的处理。

根据其通报,免去市应急局党委书记张福久,党委副书记、局长杨哲职务;对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晨和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光停职检查;免去普兰店区副区长韩冰职务。显然,应急局领导的处理比住建部门的高了一个级格,处理较重。处理原因是: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市应急局、住建局,普兰店区人民政府行业监管和属地责任严重缺位。这点确实有失公允,理由如下:

1)“三管三必须”刚刚写进了《安全生产法》,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显然这里应该是管生产、管业务、管经营的部门管安全,显然,应急管理部门的性质是综合部门,不是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也不管燃气的各项业务工作,当然也不管经营活动。相反,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城镇燃气主管部门都是建设主管部门。所以如果按照“三个必须”,不应该处理应急管理部门。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部门负责燃气安全工作,并未提到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也明确了建设部门负责本地的燃气管理工作,对于应急管理部门,仅仅是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3)所谓按照职责,就是职责分工问题。按照大连市委印发的《大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编办规定的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中也有,“负责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相反,在大连市应急管理局的机构职责中,完全没有城镇燃气字眼。

4)当然,城镇燃气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工作,正在征求意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对此表述为“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巡查考核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也就是说,如果要处理,只能以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工作不到位来处理。显然,处理的程度应该轻于作为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而不是相反。

2021年两起燃气爆炸事故对比

2021年两起燃气爆炸事故对比

问责是最重要的方向标,如果问责偏离了初心、偏离了原则、偏离了方向,为问责而问责,最受伤害的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应急管理工作从业人员,我们欢迎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实事求是的问责,安全问责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让该负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得到应有的处理,也要保护那些勤勤恳恳履职、认真落实责任的部门和人员,不要让老实人吃亏,不要制造应急“背锅侠”。

凡此现象种种,汇成一句话,便还是那句老话:安全生产,任重道远啊!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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