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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了吗?“3.9”火灾由石家庄市长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认定书,果真错了吗?
2021-05-06 14:10:20浏览量: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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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石家庄市长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一份《火灾事故认定书》,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石家庄市众鑫大厦“3.9”火灾,过火面积15455平方米,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3326.9646万元,没有人员伤亡,这起火灾应该属于较大火灾,这样,其调查权不在区大队,不应该由区消防出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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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的火灾损失看,这起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了1000万,的确应当属于较大火灾。而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较大火灾应当由市级消防机构组织调查;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较大火灾应当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这样,问题就出现了,到底该由谁组织调查?区消防大队有调查权和认定权吗?

要想弄清这个问题,首先看看火灾调查的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由此可见,我国的火灾原因调查权,是法律明确赋予给消防救援机构的一项重要权力。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享有的权力。权由法授,无可厚非。

如此看来,消防来调查火灾原因并出具认定,于法有据。

那么,这起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到底应该由市消防支队调查还是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呢?

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规定,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什么意思?也就是说,河北省的省级公安机关有权确定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管辖权。河北的规定有待细查,但即使是规定损失1000万以上的由市级消防机构组织调查,那也没毛病。

市级消防组织调查,区级消防在这个时候就没有调查权了吗?

回到《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也就是说,不论火灾调查由谁组织,但本级消防机构并不因此丧失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的实施权。

按照《规定》,对一般火灾,县级消防机构用的是“调查”,而对其他火灾,用的是“组织调查”。这也就印证了,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条文表述看,“组织调查”和“调查”显然是有区别的。

这也就不难理解,政府的“组织调查处理”与消防的“组织调查”或“调查”,三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并不存在“打架”或“重合”之说。

之所以在《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规定了政府的“组织调查处理”,主要是考虑到要通过全面的、系统的、深度的调查和问责,来确实保障责任制的落实。所以,政府的“组织调查处理”比消防的组织调查和调查更加全面、更加系统,除了原因,更主要的是关注责任。

法治社会中,政府的行为也同样要受到法制的约束。所以,即使是政府组织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也必须依法依规而行。政府不能逾越法律,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即使是政府组织的调查和处理,其调查组的组成机构和职责分工也要根据需要并依据法律来确定,政府不能剥夺消防机构及其他部门的法定职权,这一点,应该能得到认可。

再者,无论是政府的组织调查,还是上级机构的组织调查,他们强调的都是“组织”,而非代替,“组织”并不能剥夺属地有关部门的法定职权。

试想一下,如果“组织”可以剥夺属地的调查权的话,离开属地支持,调查工作将寸步难行。还有,倘若谁组织谁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那么,国务院组织的,由国务院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由省政府组织的,省政府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市政府组织的,市政府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这显然是个笑话不说,出了认定书,下一步如何进行案件移送?你总不能说,国务院调查组给我出一份《火灾事故认定书》,那我就立案吧?!

所以你会看到,事故调查组出具的永远是《事故调查报告》,而不是什么《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仅体现火灾原因(其实目前仅是起火原因)这个核心,而《事故调查报告》不仅写事故基本情况、直接原因,还写间接原因(即消防所说的灾害成因),还写追责建议,还写整改措施建议等等,调查报告比认定书的内容丰富得不是一点半点,这是大家所最熟悉不过的了。

消防的组织调查,其实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基层属地技术能力不足的问题。至于属地有关人员是否涉及回避,那是另一码事,那应该由纪检监察部门来确定,而不是由政府或上级消防机构来确定。

之所以发生质疑和争论,原因恐怕在于:

一是没有权威的部门规章解释,而《规定》里又同时出现了“管辖”“分工”“组织调查”和“调查”字样,这样,大家难免各有各的理解;

是关于组织调查和调查的概念分不清楚,一些人想当然地认为组织调查即剥夺了属地调查权;

三是一些人把《调查报告》和《火灾事故认定书》给混淆起来了,不知道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人法治及依法行政的理念没有树牢,所以认为政府或上级机构的“手很长“,什么都”说了算“,其实,这只是个错觉而已。

这样说来,长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毛病,这与政府或市级甚至省级消防机构成立调查组所出具的《调查报告》不是一码事。区里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这与有关规定并不矛盾,并且有利于司法衔接和下步办案。

未来,《火灾事故认定书》或许应该改改“面孔”了,要么采用全面陈述式的认定,把法定职权的调查认定要素写全,而不是现在只有起火原因而没灾害成因,要么就干脆改成“报告式”认定,变成《火灾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以上只是禅哥个人的理解,个人观点,仅供借鉴和讨论。

禅哥简介:禅茶诗书,河北围场人,1998年毕业于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工程硕士学位,曾任武警学院外聘教官,现为全国火灾调查技术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全国消防科普专家、火灾调查专家、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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