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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众鑫大厦3.9较大火灾,基层消防大队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合法吗?
2021-05-06 13:53:42浏览量:3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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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众鑫大厦发生较大火灾。该建筑为当地标志性建筑,火从大厦低层燃起一直蔓延至顶层,高达111.6米多功能商业综合体的熊熊大火和浓烟数公里之外可见。

日前,石家庄市长安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石长消火认字〔2021)第 0003 号)。火灾过火面积15,45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33,269,646元。认定起火时间为 2021年3月9日11时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大厦东南侧五楼外部平台西部,起火点为大厦东南侧五楼外部平台西南角,起火原因为未熄灭的烟蒂等引燃平台西南角的纸质包装物、树叶等可燃物,进而引燃大厦外墙保温材料和铝塑板造成火灾。

石长消火认字〔2021)第 0003 号

2007年6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安部将火灾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明确了上述火灾等级标准。其中,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石家庄市众鑫大厦3.9火灾等级已属较大火灾。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2021年3月14日,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曾向社会公开征集火灾线索,看似市级消防救机构在火灾调查,但最终却是其下属石家庄市长安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曾向社会公开征集火灾线索

公安部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的分工。其中,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河北省公安厅发文明确,直接财产损失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以及设区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石家庄市长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于众鑫大厦3.9较大火灾没有调查权限。

常见的解释是,市级消防救机构只是负责“组织”调查,不是调查,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基层消防救援机构名义作出不违法。显而易见,这种解释并没有法律根据。

在一些地方,消防救援机构以基层名义作出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的不在少数。这种现象也许与火灾复核有关。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当事人如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复核。火灾复核机构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程序的火灾调查结论,可以撤销或者责令重作。设定火灾复核的本意,是从建立有效地内部层级监督纠错的角度,来确保火灾调查行为合法,结论科学、客观。火灾复核是火灾当事人目前唯一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

市级消防救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以基层消防救援机构名义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即便当事人有异议提出了复核,仍由市级消防救机构来负责审查。兼具裁判员和运动员的优势地位,虽然表面上会确保了认定结论不容置疑不被改变,但代价却是群众不再相信火灾调查的客观公正。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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