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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简评 |《消防法》再次局部修订
来源:消防法律研究作者:李福秋 2021-04-30 13:36:58浏览量: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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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八部法律。

这是继2019年4月23日《消防法》局部修订后,再一次进行局部修订。从修订的内容看,主要是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有关内容法制化。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消防执法改革5个方面12项主要任务。在简政放权方面,取消和精简3项消防审批。

一是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三是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仅保留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以及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本次修改的部分包括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安全检查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前者主要为: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和“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之前应急管理部已经下发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有关要求,本次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首先,服务机构的范围上,明确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法律上首次提到了“消防安全评估”;其次,管理方式上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改为“应当符合从业条件”。另外,罚则中局部修改,主要是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法律条款间相互适应

从消防改革的整体进程看,笔者认为短期内《消防法》大面积修改的可能性不大,根据我国的立法习惯,立法修订之前一般都会有先行试点。

比如关于本次修订,2019年11月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当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琼色介绍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一周年以来的相关情况,对于外界关心的消防执法领域“放管服”改革,琼色表示:将制定推进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积极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当前已取得一些阶段性成效。

1、在“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方面,已经全面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同时应急管理部印发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符合《从业条件》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从业活动。

2、在“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方面,已经启动告知承诺制改革,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正在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同时,组织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等配套制度,研发了网上办事系统,并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待法律法规修订后即可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这样每年将有10余万家公众聚集场所从中受益。

3、在“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方面,已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取消了13类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同时对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类别中的4种产品也不再强制性认证。对企业持有原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证书的,如愿意实施自愿性产品认证,有关机关为其免费发放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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