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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如何界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责边界?
2021-04-21 15:07:57浏览量: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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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总有人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边界到底是什么。

开始没大注意,问的人多了,我才突然反应过来,一定是有什么大事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这才促动这些人去思考这个从来没人思考的问题吧?

果不其然,据说最近有个比较重要的会议要讨论这个。

我就在想,火灾的年龄比人类应该还早,火灾调查的岁数也有千百年了,为什么到了现代如此发达的今天,智慧无比的人们竟然还讨论这么古老简单的问题?为什么这么基础而古老的问题到了今天却被兴师动众地摆上了桌面?可见,我们过去的思考,尤其是关于基础架构的理论思考,是有点问题的。

不知哪位高人把这个过去大家都瞧不到眼里的问题给抬了出来。这就像尘封了千年的那道光,一出来,大家都傻眼了。

本来以为知道,但当被问到,才知道自己其实一点都不知道——这种突然的惊醒与莫名的失落,通常只会发生在天真的小孩子那里。

讨论职责边界问题,无非是想回答应该干什么、不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而应该不应该,如果单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这应该属于法律研究及条文解读问题。但目前的问题似乎并不在此,因为,如果问题果真只是个单纯的法律认知问题,找几个法律工作者,分分钟就会给出答案。

既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又是什么问题呢?从种种迹象看,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是改革后的新形势下,消防行政权力中的火灾调查权的再评估、再衡量和再审视问题。

也就是说,火灾调查到底要哪些权力、如何去要、能不能要到、或者干脆就不要某些权力的问题。就实质而言,这是国家消防救援队伍做好社会消防管理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重要框架问题。

所以你看,光讨论一个职责问题就已经相当复杂了。它既涉及到法律,又涉及到行政,既要考虑已有法律的延续,又要考虑法律修订的可能,既要考虑消防机构自身,也要跳出消防考虑到其他部门的感受。一厢情愿显然不行,博弈、平衡和可行,这才是赢得胜利的硬道理。

如果光是上面这段说的那点复杂,那还不算复杂。复杂的是,即使是队伍内部,对火灾调查职责(行政权)的期望也是不一样的,改革后,这种分化显得更重。

一些人认为,火灾调查费力、吃苦、责任大,而消防救援队伍内设机构和人手又都不匹配,所以,干脆交出去算了。

另一些人认为,消防的防是一大块,其中的建审验收交出去了,就剩下火灾调查、消防宣传、监督管理和科技产品等几个“原本瘦弱”的板块了,职责权力如果再分化、再弱化下去,消防就无防可言了。

法律的支撑,行政的博弈,本来就够困难和复杂的了,如果再加上内部认识上的差异,达成共识并形成合力和付诸行动,显然难上加难。所以,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这将影响下一步的努力方向。所以,现在郑重其事地来讨论这个问题,恰逢其时,十分必要。因为眼下,没有比统一思想更重要的事情了。

说到这里,你可能觉得这个问题非同小可、很不简单、相当复杂了。然而,接下来我要告诉你的是,这才是整个问题的冰山一角。

“职责”才仅仅是“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责边界”这个词中的一个中心词,它前边的定语才决定了问题的内涵。

我早就说过,一切问题的讨论首先离不开概念。而这么多年以来,消防最忽视、最瞧不起的,恰恰是概念。

什么是火灾?

以前说火灾是灾,说火灾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现在却说火灾是燃烧,说火灾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对这两种描述,没人去较真,我过去在这里写过文章,较过真,但没什么用。很多人说如此较真就是吃毛求疵,很让人无奈。

消防是研究火灾、对付火灾的,这么多年下来,就连最基本的火灾的概念都是改来改去、没搞清楚,接下来还怎么讨论其他问题呢?

不讨论它不行吗?对不起,不讨论没办法,你不讨论有人讨论,你想无视,你想绕开,对不起,法律条文与行政博弈都不会答应。

接下来,火灾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加“事故”二字?

我以前就在这里写过文章、说过这事,有兴趣的可以关注火事杂谈,搜索一下来看看。

有些人振振有词,说你消防就是调查事故的,案件都得交给公安,所以说火灾事故调查的叫法是对的。

我要说,凡是到现在还持此种观点的人,他们肯定不是搞火调的。这些人犯了本末倒置和想当然的错误,他们根本就不知道,很多火灾,不经调查,一开始根本就不知道是事故、是案件、还是纯属意外。既然一开始不知道,那么,火灾发生了,谁来调查?

如果你调查的仅仅是事故,但查来查去,这个火灾却是个案件,岂不尴尬?

火灾概念本身没搞明白,火灾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的区别联系没搞明白,接下来还有调查、处理和边界这3个词呢,把这些稀里糊涂的东西掺和在一块,想弄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实在是太难了。

难也得思考,我的观点是:

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责边界”,建议改成“火灾调查处理职责边界”。

2.消防部门是火灾防控的主责部门,防、灭、调,这是全流程的三个环,缺一不可,火调是消防管理的主责主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当然,非得把火调硬拿出去,也不是不行,拿出去,社会对防和灭的要求将更高、更透明,这对社会是好事。但坏处在于,三者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必须建立起一个科学可靠的保障机制来,一旦这种机制缺失或失灵,对于整个消防的伤害将是致命的。遗憾的是,这种机制的确很难建立并有效实施。因为事实上,本部门内部协调起来尚且有些困难的事,放在部门之间去协调运行,难度可想而知。当然,对于那些光写条文不跑腿的人来说,这个问题不是问题,敲敲键盘就行了,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事情无法落地的原因。

3.凡是火灾,凡是以燃烧现象暴露出来的灾害,包括爆燃、化学爆炸,在不明确性质和原因之前,初查工作都应该归口消防。过去推诿扯皮,现在要“三分天下”,这种苗头性趋势必须尽快刹住。消防是管火、治火、研究火的,如果连“火”都不去查、不能查,那说不过去。

4.这样,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的职责边界就是:对所有以燃烧或燃烧爆炸现象暴露出来的灾害进行调查(铁路、民航、交通等另说),当由政府负责组织调查时,原则上应该依法成立调查组并指定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负责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的职责是确定灾害性质、查明灾害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理想的调查工作应该与追责问责相分离,如果仍不分离,那么调查工作的职责就再加上“提出问责追责的建议”。

经过调查,对于一般事故,由消防机构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涉及民事纠纷,可主持协助调节,也可由当事人持事故认定直接诉讼解决。对于等级事故,按权限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属于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等案件的,由消防机构调查完毕并组卷后,移交公安机关办理。期间,公安应协助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也就说,消防负责前期主责办案直至组卷,公安负责协助取证、抓人并移诉。

有人可能会问,安全生产事故哪去了?我的观点是,消防也好,原来的安监也好,现在都是应急管理框架下的分工,既然是以燃烧或燃烧爆炸现象暴露出来的灾害,既然很多情况下一开始搞不清楚到底是火灾还是安全生产事故,既然一开始还得是消防先上,那就干脆都交给消防主责牵头来办、一办到底。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可以加入调查工作。

我以为,今后如果再在消防火灾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上扯皮,那实在不应该了。再者说,难道安全生产中的火灾事故就不是火灾了吗?

关于职责边界,最后还需要特别说明一点:对于火灾原因的调查,既要调查起火原因,也要调查灾害成因,要慎重使用“延伸调查”一词。依法行政,职责所在,火灾原因包括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这在概念上、法理上完全能说得通,没必要非用“延伸”二字来埋下麻烦。

一句话,既然是延伸,那法定职责是什么?法定职责有的话,为啥叫延伸?法定职责没有的话,凭什么去延伸?所以,我以为,“延伸调查”最好只是当前这个阶段消防内部的临时性用词,下一步最好早点停用。用什么呢?还是用灾害成因好,这个概念和理论是现成的。

趋势已势不可挡,时间会证明一切。希望全体消防人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干好火灾调查,并用它把我国的消防事业推向新的更好的未来。

禅哥简介:禅茶诗书,河北围场人,1998年毕业于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工程硕士学位,曾任武警学院外聘教官,现为全国火灾调查技术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全国消防科普专家、火灾调查专家、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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