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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调消防: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的几点看法
2021-02-08 09:55:54浏览量: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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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应急管理部对两部规章的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总体看来,这次修订有不少创新,修订人一定是花了很多心血,动了不少脑筋,笔者也多次参与相关讨论,之前也提过一些建议。考虑到火调之事,关乎科学,关乎民生,关乎正义,丝毫马虎不得,现就修订草案谈几点看法,供大家探讨。

一、建议修改规章名称。

建议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去掉“事故”二字,修改为《火灾调查规定》。

理由:

1.火灾可分为事件、事故和案件。由于人力所不能控制的火灾,可归为事件,如雷击火灾、科学认知尚不明确的意外燃烧等等。由于人的疏忽大意、物的品态缺陷以及管理技术等原因造成的火灾,一般认为是失火,属于事故。由于人的故意而制造的火灾,被视为放火,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范畴。

在调查之前,有的火灾已经有明确线索或是迹象表明了是事件、事故或是案件,但大多数火灾需经一定的调查才能初步认定是何种性质。这样看来,消防救援机构作为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实质承担了所有火灾的“初调”任务,题目修改为《火灾调查规定》更为贴切妥当、科学合理。

2.应急管理部【2020】82号文,印发的是《火灾调查专家组管理办法》及第一届火灾调查专家组人员名单,从称谓上看,已经去掉了“事故”二字。

二、建议将第五条“有权决定下列事项”改为“根据需要开展下列工作”。

草案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火灾事故调查,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封闭火灾现场;

(二)现场勘验;

(三)使用火灾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场地、建筑物及设施设备;

(四)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

(五)收集与火灾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

(六)开展调查实验;

(七)委托检验鉴定、认定和评估。

“有权决定”之语可能是参考了消防法第四十五条,核心目的是保障调查人员相关权力。但“有权决定”用在这里稍显牵强。首先,从语法语义上看,有权决定不等于当然行使。其次,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等等,这是调查工作的应有之义,不能取决于是否“决定”。再次,“有权决定”言外之意是也可不决定,因此不妥。所以,建议不用“有权决定”,并在最后一项加上“(八)调查所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三、建议将第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在登记火灾信息后可以不再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情形进行补强限定。

草案包含下列五项:

(一)直接经济损失轻微的;

(二)没有人员伤亡的;

(三)没有放火嫌疑的;

(四)仅一方当事人且无赔偿纠纷的;

(五)当事人不需要火灾事故认定的。

根据条文,发生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商业综合体、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火灾,如果符合上述五项标准,则可以只登记不调查,这显然与第二十条的“发生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商业综合体、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不适用简易程序”(言外之意要用一般程序)相矛盾。

因此建议,将不再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情形进行补强限定。

四、建议将第二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的“(一)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有异议的”改为“当事人提出调查请求或要求的”。

理由:未经调查,就不能掌握所谓的“火灾事故事实”,也就谈不上“对火灾事故事实有异议”。

五、建议将第二十五条“解除封闭火灾现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作解除火灾现场封闭公告并张贴在火灾现场”,改为“解除封闭火灾现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撤除现场封闭公告及现场警戒”。

理由:

1.张贴解除公告会增加工作事项,带来额外任务。

2.本来已经解除,还要求在现场张贴公告,不利于现场恢复,前脚张贴后脚撕掉,没意义。

六、建议将第三十九条,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增加“灾害成因”。

理由:首先,文书标题是《火灾事故认定书》,但认定核心只是起火原因。依据消防法,火灾调查应认定火灾原因,不能用起火原因代替火灾原因,火灾原因应包括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这是科学逻辑。其次,只认定起火原因,不认定灾害成果因,这些年火灾调查的“减法”弊病已暴露无疑。灾害成因直接关乎责任划分和法律审判,不可规避,不可或缺。

七、建议将第三十九条,“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修改为“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证据,排除能够排除的原因,按照可能性大小次序列出可能的原因。”

理由:客观、科学,这是原则。如果简单地说“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则就目前队伍实际而言,本来就不高的查清率将雪上加霜,会有更多的火灾当事人陷入“原因不明”的现实困扰,给社会公平正义、科学研究、火灾统计带来严重损害。

八、建议将第四十四条,不予受理复核的情形之“(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去掉。

理由:火灾是一类有特殊灾害,即可能是意外事件,也可能是事故或案件,并且,火灾在很多情况下会威胁公共安全。如果仅将复核申请权赋予火灾当事人,当火灾当事人被害遇难时,或者是被害遇难人员的亲属本身即是作案者时,则无法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特殊情形的“公益申请”或是“公共复核”应当准许。

时间关系,简略草写这么几条,感谢修订者们的辛苦付出,与大家交流,向大家致敬。


禅哥简介:禅茶诗书,河北围场人,1998年毕业于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工程硕士学位,曾任武警学院外聘教官,现为全国火灾调查技术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全国消防科普专家、火灾调查专家、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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