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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还是“5+2”?别再傻傻分不清楚灭火器的检修方法了!
2020-05-15 11:33:41浏览量:1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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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灭火设备

想必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灭火器了

我们不仅在企业、单位里能见到它的身影

而且好多人家里都配备了它

但是一直以来

大多数人都不了解

灭火器是如何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的

有的说灭火器需要一年一维修

有的说需要二年一维修

把人都搞糊涂了

其实不然

今天就请我们的“特约物业”

带大家了解下

灭火器维修里的“3+1”和“5+2”

灭火器的冷知识1

灭火器的冷知识2

视频来源:吴参谋说消防

灭火器的维修: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图表来源:GB 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灭火器的报废: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应当报废的5种灭火器类型,均系技术落后,产品过时。酸碱型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腐蚀性强,使用时要倒置,容易产生爆炸危险。氯溴甲烷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的灭火剂毒性大,已经淘汰。这些灭火器类型列入了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产品标准也已经废止。在灭火器月检、半月检、日常巡检时,若发现这些类型的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说明:

a)筒体、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体严重锈蚀的;

d)筒体严重变形的;

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灭火器应用广泛,是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的常规灭火装备。由于灭火器筒体内部充有驱动气体,因此,使用时会有一定的危险性。坚持灭火器的定期维修和到期报废,就是为了保障灭火器安全使用,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尽量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焊接结构、承受低压的灭火器,水压试验的次数太多,对其结构、金相及焊缝等影响较大,因此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宜短一些,水压试验次数应少一些,总次数不超过3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短一些。

无缝钢管结构、承受高压的灭火器筒体,其水压试验的总次数不超过4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长一些。

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的腐蚀较为明显,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较短,出厂期满3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为6年。

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0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即:5+2+2+2=11,11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2年。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为保证灭火器的报废不影响灭火器配置场所的总体灭火能力,本条特做此规定。灭火器报废后,应当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等效替代的含义主要包括:新配灭火器的灭火种类、温度适用范围等应与原配灭火器一致,其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均不得低于原配灭火器。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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