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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角度看变化 解读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达达的法主义作者:蔡伟达 2020-04-07 14:27:15浏览量: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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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颁布并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规章是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权限移交给住建部门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一次出台涉及消防审批的规章,因此备受关注。对比原公安部的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究竟有哪些不同或者哪些制度得到了改进。结合新旧条文,笔者作以下简要分析。

总体看来,该规章简介明了、责任清晰,延续了住建系统一贯的抓大放小、强化责任的行事风格,整个规章紧紧围绕着建筑消防参与各方的权责、行政许可审批范围的缩小,体现出用好第三方、不贪恋权力的理念。应该说,在如今行政权力的运用备受多方关注甚至过度追究的情况下,这种理念,比原规章制定部门体现出了不止一个层次的聪明。对比原公安部119号令,有6个明显不同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01、强调行政“许可”,去除“管理”

住建部门对自身的职责很明确,只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行政许可,一般这个许可是静态的,只对行政许可当时的情况负责。而“管理”是动态的,甚至不可控的。因此,规章的名称从公安部的《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至于许可后的日常消防“管理”方面,按趋势应该仍然由消防部门负责。

02、明确许可对象为“建设工程”

规章采用了“特殊建设工程”、“其它建设工程”的概念,而取消了“人员密集场所”的概念。再一次明确了许可范围为“建设工程”,而非“场所”,为明确责任、规避执法风险埋下伏笔。同时,取消了“人员密集场所”概念,也为下一步对其它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进行抽查时,统一降低比例提前做好了制度安排。

03、强化行业各类机构的终身责任

不仅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等机构和个人均要对执业行为负责,还明确要求各方要“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责任。同时,51号令明确了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但未采取原有的“消防检测机构”的名称,且对其人员资质等准入条件等仍未规定。对此,应该会在建筑资质管理的相关规章予以修订、添加。

04、缩小了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仅包括特殊工程的消防设计和验收,至于后续的二次装修或者改造未予明确。原119号令的规定的审批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特别是一些局部的改建装修都要经过繁琐的审批,令广大办事群众所诟病。经实践,各级住建部门将改建项目纳入管理的意愿不强,后续或许各地会有更明确的实施办法。

05、取消了其他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

只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取消了备案,也就取消了抽查。同时,验收备案的受理资料也大大简化,只需要提交备案表、竣工报告和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等三项内容。相信该规定,在减少重复审批、方便办事群众、推进项目进度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06、注重与其它部门的对接机制

不管是否从部门利益本身角度出发,打破部门行业壁垒都是必要的。51号令特别注重这方面的规范。在内部,主要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把关作用,强调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消防设计图纸的审查职能。对外部,对联合验收的项目,要求由地方政府指定专门部门统一发文。可见,其“甩锅”的风险意识很强。同时,明确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可以预料的是,各级住建部门将会不遗余力的推进这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将自身静态的许可风险转化为其它部门动态的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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