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欢迎来到消防百事通 消防产品  |  APP下载  |  消防工程群  |   手机站    公众号
  • 资讯
  • 问答
  • 文库
0 我要加群
我要投稿
深度解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
来源:曹刚律师 2019-04-19 11:21:20浏览量:14209
[加微信:fire114119,邀请你加入消防百事通交流群!]

主动应对 平稳过渡

—深度解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

  2019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出通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如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源头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因地制宜,提高效能。

  深化“放管服”改革,破解消防验收难题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是自1997年3月1日由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颁布实施开始的,部门规章确定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1998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两项职责。2008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设定为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两类,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消防备案以及相应的抽查职责。《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具体办法。

  22年来,消防救援机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对提高建筑防火能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现役体制执法的弊端逐渐显现,加上消防技术标准频繁修改,以及相关部门职能重叠交叉等问题,使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方面的矛盾逐渐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甚至有全国政协委员诉苦消防验收是最难办的工程审批手续。改革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的呼声越来越高。

  划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是消防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把划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放到深化机构改革中,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看待,一方面是适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下硬功夫打造好发展软环境的大局;另一方面是适应健全国家应急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战略部署。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原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方案提出,公安消防部队转制后,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应急管理部的三定方案和改革框架,确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思路就是划转职责,只是在接下来的实施过程里是全部划转还是部分移交,各方研判略有不同。

  其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全部划转,之前已显端倪。2018年9月1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就已经明确,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出通知,部署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说明消防执法改革已经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绝不是简单地将职责划转移交,而是直接涉及到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的大事件,将会对监督执法、监管方式、资质许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产生深远影响。

  服从机构改革大局,利于政府职能转变

  移交后,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救援的主业将更加突出,有助于国家应急能力体系建设。按照深化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应急管理改革重点是构建国家应急能力体系,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应急管理组织体制。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着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是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是落实深化简政放权、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助于集中精力健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加快建设灾害事故防范救援能力体系,适应从“单一灾种”向“全灾种”应对全面转型的需要。

  移交后,将建立全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消防救援机构执法重点会放在社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方面。部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也随之移交,如对于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施工、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消防救援机构不能自行处理,应当依法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后,毋庸置疑的是增加了消防责任。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三条(六)项,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外,还将承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职责。一旦出现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情形,责任单位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后,将加快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要求,有助于实现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的改革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会简单复制原有做法,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要求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原有审批程序将减少环节,审批时限大幅缩短。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大幅缩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改革需要和部门职能特点,合理确定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工程范围以及消防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查验收范围大幅缩小,对不涉及重大消防安全的一般工程项目,继续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可能性不大。消防备案抽查,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予以取代。按照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简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的前置条件和证明文件,除已取消的消防产品合格证明外,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身份资质证件,也将通过落实施工质量保修合同责任,实行告知承诺制,或者以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以及网络核验等方式替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后,采用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施工许可阶段将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设计审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内容里增加消防安全性的内容。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上述修改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移交是有着密切联系的。竣工验收阶段,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消防验收与规划、土地、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精简优化技术标准,利于理顺工作机制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后,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暂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但毕竟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后的建设行政管理。因此,在《消防法》及配套部门规章进行立改废的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改工作,巩固改革成果,理顺工作机制。

  整合精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虽任务艰巨,但势在必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后,消防技术标准主管部门将同时变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据不完全统计,现行各类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超过100多项,还有数量不菲的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数量众多,纷繁复杂。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标准存在着交叉重复矛盾、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的问题。目前,工程通用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即将完成。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改革强制性标准,构建我国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要求,整合精简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为代表的消防技术标准,要下大力气,耗费长时间。作为工程建设标准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需要统筹安排,确保消防技术标准继续发挥服务建筑防火的技术支撑作用。

  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需主动应对、平稳过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住建部门,减少了工程建设审批部门和审批环节,缩短了审批时间。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省工期降成本提效率,是最大的受益者,有利于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和投资环境的改善,自不必多言。

  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将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改革资质管理,简化资质标准的整体工作当中消除了门槛和条条框框,加上互联网+、智慧消防、物联网、5G等新科技的转化吸收,消防行业将迎来一次大发展机遇。

  但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却没有那么乐观,甚至可能面临着尴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主要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后,作为消防工程建设的相关行业,势必受到影响。

  一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主体处于不明确状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主体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但是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其中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不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后,对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而言,应急管理部及其消防救援机构缺乏继续监管的依据。同时,将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服务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处境十分尴尬。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测维护保养,涉及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此是负有指导管理职责的,需要今后制定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明确如何监管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测维护保养行为。

  二是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未来市场定位不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同时也覆盖中介服务。取消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作为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符合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建设单位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起到约束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提高施工质量,履行至少1年质保义务的效果。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未来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将完全交给市场来决定。

  三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群体发展出路需要关注。按照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绝大多数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新兴的职业,2015年国家才举办首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考试大纲中,建筑防火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占相当大的比重。设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时,重点参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但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不包括消防安全类。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尴尬处境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类似,是其执业范围从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特性所决定的。如果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增设消防安全的专业类别,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继续单独存在,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应对这一群体的发展出路予以考虑,尽早确定。

  防止审批工作出现空档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防止移交承接期内审批工作出现空挡,致使企业无处申报审批,发生延误期限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做好过渡期内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之前,由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修改相对频繁,消防救援机构对已经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引用修改后消防技术标准,确定为重大隐患要求整改的现象屡见不鲜。公安部新起草发布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B35181-2017)中,部分判定要素是以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为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后,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提出异议,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理解与适用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主动征求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主管部门意见,防止同一部技术标准出现不同适用结果的现象发生。

  为了便于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和防火灭火工作,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通知里专门提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建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但是,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实施起来的难度,即使在未移交前,无论是出于消防监督执法还是火灾扑救的需要,在消防救援机构内部能够及时全面获取上述相关图纸资料和信息也是不容易做到的。因此,对于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及其消防救援机构必须共同协作,借助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才可建立起可靠的信息共享机制。

曹刚律师

0
条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评论
评论

联系方式 | 加入消防百事通 | 关于消防百事通 | 网站地图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

© 2021 消防百事通 苏ICP备19006513号-1

苏公网安备 3209950200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