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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北京市消防局 2017-05-04 15:10:13浏览量: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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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消字〔2017〕508号

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公安分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管理局、国资委、国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相关保险机构,在京各大型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解决我市部分企业依法应建未建专职消防队,以及建而不管、职能弱化、事故处置能力不强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升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保障自身消防安全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落实综合保障措施,提高企业火灾防控能力,进一步推进全市消防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发挥重要作用。

  二、规范队伍组建

 (一)建队范围。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我市下列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和站舍等设施:

  1.大型火力、新能源发电厂按照《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2.民用机场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MH/T7002)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及负责城市油气长输管道运营的大型企业分别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4.储备易燃、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按照《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12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棉麻仓库建设标准》(建标〔2002〕178号)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5.酒类、钢铁冶金、烟草等企业分别按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令第1号)、《卷烟厂设计规范》(YC\T9)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上述企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行业、系统有关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大型企业是指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型企业上限的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是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到达该企业的时间超过5分钟。

  (二)建队标准。大型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执行,并结合行业消防安全需求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齐专职消防队员。

  企业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5个以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三)建队职责。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做好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财政、国资委、税务、工商、安全监管、工会、保监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扶持和监督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实施监督检查。

  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由企业自行组建,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政企合办、企企联办、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组建。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

  (四)建立与撤销。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设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撤销前20个工作日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大队以上规模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向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中队规模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向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2017年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石油化工、电厂等大型企业应按标准建成专职消防队,2018年所有达到建队标准的新建、已建大型企业均应按标准建成专职消防队。

  三、强化队伍管理

 (一)健全组织机构。企业应当根据专职消防队伍的规模,合理设置支队、大队、中队,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隶属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将专职消防队员纳入本单位党、团、工会等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

 (二)依法规范用工。企业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必须为企业正式员工,并具备一定的灭火、防火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队长任免及队员个人信息档案,应当及时报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企业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专职消防队员不应采取劳务派遣用工。专职消防队员宜采用标准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的休息休假等权利。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内部岗位交流等方式,拓展专职消防队员的离岗安置渠道。

  (三)推动职业化建设。企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员纳入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考核考评范围,结合消防工作特点制定标准,科学评价专职消防队及队员的工作绩效。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队员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从业,并将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资格与其岗位任职条件、薪酬、合同续签、职级调整晋升等挂钩,畅通职业上升通道。

  (四)加强执勤训练。企业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执勤备战人员实力不得低于备防车辆满额配置人数。有关行业、系统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有关规定,制定专职消防队执勤制度、训练大纲等。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规程,组织开展业务训练和实战演练,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联勤联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五)强化业务培训。专职消防队员业务机关培训应纳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计划,上岗培训由属地区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在岗训练可组织队员轮流到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集中训练,也可在辖区自行组织业务技能训练。

  (六)健全调度指挥体系。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企业专职消防队统一纳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建立健全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接到调度命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在扑救火灾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动和组织指挥。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邻企业专职消防队之间应建立区域联勤联动机制。

  (七)拓展队伍职能。鼓励企业依托专职消防队伍,结合行业灾害事故特点,建立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并参加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监护等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发挥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的综合效能。

  (八)队伍称谓、标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按照规范、美观、大方的要求,统一单位门牌、营房标识和库室门牌标志设置。称谓统一为××企业专职消防队。营房标识、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参照《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执行。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背面、消防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企业名称简称)消防”。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参照公安部消防局《17式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款式标识统型要求(暂行)》的有关要求执行。企业专职消防队员日常工作期间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并佩带标识。

  四、落实综合保障

  (一)加强经费保障。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保障。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等规定,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依法足额保障,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可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建设、消防装备购置等纳入应急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二)合理确定工资待遇。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环境高温、高空、地下、浓烟、粉尘、有毒、易燃、易爆、噪音的特点,参照本单位高危或特殊工种岗位,根据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合理确定其工资、津贴、高危补贴及相关待遇。

  (三)落实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用。企业应当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等规定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四)完善保险制度。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公司法》、《社会保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补充,以提高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并完善保险制度。

  (五)强化职业健康保护。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总工会组织应当督促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11),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专职消防队员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

  (六)落实伤残抚恤待遇。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向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予以办理。

  (七)落实消防车辆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车辆管理的通知》(公消〔2011〕203号)等规定,对企业购置列入国家税务总局《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车(船)要求,为安装警示灯,设置专用标志的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船)依法办理牌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对设有固定装置的北京市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减免通行费。

  (八)落实灭火救援补偿。各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和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的规定,将调动企业专职消防队执行外单位灭火救援任务的物资损耗补偿纳入业务经费,每季度核定实际损耗并予以补偿。

  五、加强责任监督

  (一)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区防火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督和抄告制度,加强对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成效。安全监管和相关具有安全生产标准核准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规定,将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作为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重要内容,统筹纳入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等规定,对应建未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工商等部门,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未按期完成组建任务、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企业,应予以通报批评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调配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鼓励商业保险企业按照风险厘定原则,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适当下调建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商业保险费率。

  (二)建立奖励表彰制度。企业对于在执勤训练中表现突出的专职消防队和队员,应当给予奖励。各级公安消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企业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争议处理。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总工会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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