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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衔条例》未表决的原因是什么?
作者:曹刚 2018-09-03 09:12:18浏览量:7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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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过程和结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3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此次会议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有十八项会议议程,其中第八项议程便是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简称《消防救援衔条例》)的议案。

  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副部长黄明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8月29日上午,分组审议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等三部草案。

  8月31日下午3时,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备受消防人关注的《消防救援衔条例》未获通过。

  2、未获表决的原因

  消防人对《消防救援衔条例》未获通过,大可不必生出失落感。曹刚律师解读如下:

  需要三读才交付表决

  此次会议上,《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一次提请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学届称:“三读”。未获表决通过的原因,是没有完成全部立法程序。

  《立法法》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但也有例外。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消防救援衔条例》属于新事物,各方面意见难免不统一,势必需要进一步修毕完善,因此,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没有交付表决,也在意料之中。

  3、接下来,怎么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有些法定情形下,法律案还需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4、最长会等多久?两年

  《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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