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8月26日,哈尔滨市政府就“8·25”哈尔滨北龙温泉休闲酒店火灾举行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哈尔滨市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政府秘书长方政辉介绍,救援人员经过搜救,在坍塌部分最底部又发现一名遇难者,火灾事故共导致20人死亡。其中,9位遇难者家属已经到哈尔滨确认遇难者身份。
事故发生当天,国家应急管理部迅速抽调10人组成工作组到哈指导火灾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目前,事故调查工作已全面启动,“市政府将全力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此次事件无论涉及什么人、哪个部门,都要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方政辉表示,哈尔滨北龙温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平已于8月25日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有该酒店两名管理人员正在接受调查。
北龙温泉酒店位于松花江岸的哈尔滨太阳岛风景区内,距离市区开车距离大概10公里。总建筑面积32600平方米,由两栋综合楼和三栋别墅区组成,总客房数60间。
该酒店分为A、B、C、D、E五栋。温泉就在五栋建筑的中间,一位酒店工作人员称,此次火灾,火势最大的是酒店北部后侧的E区,紧邻的D区也有大面积过火,C区有小部分着火。
二
据了解A、B、C、D、E五栋通过连廊连为一体,为建筑加盖,表面上看能够遮风挡雨、御寒保暖,实则为本起火灾致命因素:
1、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
2、疏散楼梯间不能直接通向室外。
3、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扩大。
4、火灾时无法排烟。
5、耐火极限低。
6、火灾时烟气在连廊下方集聚,容易导致烟气无法排放,容易造成火烧连营现象。
谁有能力阻止加这个“盖”?
安全人员、消防主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还是其他人?
哪部规范允许这样做?
加个“盖”,在消防上意味着什么?
加个“盖”意味着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已经烂到根基了,发生火灾实属必然!
想一下,企业敢这么做,还有哪些是他们不敢做的呢?
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因烟气无法排放到室外,导致群死群伤事故!
说企业家良知泯灭,过分吗?
三
对单位消防工作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政府,不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是单位自身。
强调社会单位的主体责任,并不否认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这也不是替谁开脱,这是千百年来亘古不变的真理,也是写入到《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法规中的。
哪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自有公断。
《消防法》从法律角度确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就是单位自身”;火灾隐患是动态的,政府和监督部门不可能做到每天24h去死看硬守。在禁止抽烟的地方抽烟、禁止动火的地方动火、禁止上锁的地方上锁等因素都有可能随时引发火灾。我们必须从思想观念上和法律上确立起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消防法》第二条规定的“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基本制度在单位的具体体现。对单位来讲,只有建立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链条”,才能确保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环环相扣、层层落实。
这些工作一线安保人员能落实下去吗?一线安保人员能左右吗??
虽然消防安全责任人不直接管具体消防事务,如果高管不重视,能落实下去吗?
从已知信息分析:
该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健全吗?
制度完善吗?
消防设施性能正常吗?
设置控制室了吗?
控制室配置值班人员了吗?
虽然目前没有确切的信息,但从已知信息中能够做出预估!
四
目前,全国已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查什么、怎么查、谁去查、查出来怎么办,那是相当重要,绝不能走形式,绝不能不了了之!
专项检查决不仅仅是查查灭火器、查查疏散通道、查查消防设施维保、查查防火间距、查查防火分区、查查防排烟设施、查查中庭、查查控制室等这么简单。
专项检查应突出“专”、突出“重点”、突出“通病”、突出“薄弱环节”,突出“要命环节”,要针针见血!
为何“亡羊补牢”式教训轮番上演?
“问题”的根源:政府监管部门不是企业的保姆,为何要替企业查隐患?企业真的希望被查出来隐患吗?这些本不应该是企业应该做的事吗?长期这样做,企业岂不变成“巨婴”?企业自防自救能力何时才能提升?
五
社会单位依法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是实现社会消防安全的关键环节。
通过建立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组织网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提升单位依法自我管理的能力,火灾危害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你们单位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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