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14时,哈尔滨火灾经搜救又发现一名遇难者。
至此,火灾事故已经导致20人死亡。搜救宣告结束。
这一天多,各种质问和后招也开始了。
1、4次检查不合格为何还在营业?
在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的网站上可查询到,自2017年12月以来,事发酒店在6次消防监督抽查中,4次不合格。
这可都是实锤,每次不合格的日期都有。媒体因此发出质问和评点:
4次抽查4次不合格,一个存在重重消防隐患的酒店,却能一直营业至今,直至事故发生,让人遗憾。当地有关部门的抽查显示合格后,大火却接踵而来,也不免让人疑问,究竟是“合格”过后涉事酒店再犯旧病,还是并未真正地“合格”过?
消防管理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有关部门理当在执法环节严格把关。既然在监管中发现消防不合格,就该依法处理,在隐患未能消除的情况下,不能让企业“带病营业”,拿人的生命冒险。
媒体的矛头直指消防监管部门和人员,就差点名了。
半年不到,对这家单位检查了6次,这工作量,兄弟们真辛苦了。
那么,消防监管真的那么不堪吗?
单纯从这6次抽查来看,所谓的4次不合格,即发现有火灾隐患。比如灭火器有坏的,消火栓有遮挡的,安全标志不亮,疏散门有上锁的……,这些问题,是否能够构成停止企业经营的前提条件?
说句真话,现在去几乎任何一家单位,随便一划拉,这样的消防问题都是一大把。难道都要关门?如果所有执法部门都这样执法,那企业还有能活的吗?
2、《消防法》58条和这4次检查不合格有啥关系?
媒体找出《消防法》58条,展开新的陈述:
《消防法》就规定,对于存在“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对消防层面的监管来说,也该避免“弹性执法”带来的后患。被查出消防没有验收或不合格,企业却能正常营业,诸如此类的情况若不根治,各类火灾隐患也难以杜绝。
好吧,消防法58条是针对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审批的。
这里面所说的消防安全检查是一种行政审批性的检查,里面会设有若干具体的检查条款和ABC类项目,其合格与不合格是一个较复杂的判断,与4次抽查不合格不是一回事。
引用这条,就说消防监管“弹性执法”显然是错了。
3、全国的专项治理开始了,追责也要来了
阳光底下无新事,每次大火,都是如此。
开会,发文件,全国专项治理,督察,都会来的。
这到底管多少用?很多人质疑,折腾,一人生病,全家吃药?
看起来,更象是一种无奈,是一种表态。
你发生了火灾,还没点行动,你是不是不想干了呀,你得抓紧干啊……
无形的压力,几乎没有人能够顶住。龙江的兄弟们,估计头会更大。
媒体对消防的质问,当然是一种关心。
作为消防人应该理性看待,并与之沟通。确实我们有些词也用的不怎么得当,都叫消防检查不合格,难免造成误会。谁知道你把消防检查还分成那么多类别呢?
但是我们倒真的要问一下:
哈尔滨这家酒店的消防问题,是否个例?
其他地区的酒店,当然,还有更多单位,有没有这样的问题,可能不可能发生这样的火灾?
有谁敢站出来拍胸脯,保证自家不会这样?
消防工作本来就是一个艰巨长期的工作,是一个需要打基础抓长久的事。
单位的人怎么样,火源管理怎么样……有无数个事要去落实。
大火发生之后,不能简单追求查清火灾发生原因、追究某人责任、搞个专项治理。
还是要详细调查,把全部的原因和所有问题都找到、理清,在全社会引发讨论。
毕竟,消防不是消防部门的消防,是全社会的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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