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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手续规定
来源:上海市消防局 2018-08-06 12:14:43浏览量:1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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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十一条。

  2、《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8]4号)和《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沪社审改[2018]1号)。

  二、办理范围

  (一)社会投资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直接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取得设计方案审批决定后,可依据《办理社会投资项目消防咨询服务指南》向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申请消防咨询。

  备注:1、根据《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的规定,社会投资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但以下社会投资项目除外:

  (1)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2)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

  (3)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2、社会投资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中如包含装饰装修的设计,可直接将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不再另行办理消防审核、备案手续。

  3、社会投资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单独申报室内外装修消防设计、备案的,按照下述第(三)、(四)项规定执行。

 (二)下列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扩初设计审核应报市消防局窗口: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6、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7、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8、市建设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消防部门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者重要工程。

  上述范围外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直接将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

  (三)下列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的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应报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的建筑;

  4、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

  5、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6、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的建筑;

  7、设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8、设有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10、甲、乙类装置、储罐;

  11、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上述建筑内的改建建设工程,当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时应报工程所辖消防支队审核。

  (四)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到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办理:

  1、上述第(三)项范围外,依法需取得施工许可且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改建建设工程。

  备注: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改建建设工程,不再另行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报市消防局审核。

  备注:

  1、上述第(三)、(四)项范围内的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改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应报市消防局窗口;

  2、“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4、“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新生的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5、“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大中型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14〕43号)中的定义,“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玩具、家具、印刷、电子、塑料、物流仓储等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办理新建、扩建工程消防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工程扩初消防设计专篇、图纸和勘查地形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办理改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原建筑(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相关原始建筑、消防设施图纸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规划证明文件等)。

  (三)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5、原建筑(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6、消防设计文件(包括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相关原始建筑、消防设施图纸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规划证明文件等)。

  (四)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备注:网吧及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项目,需提供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预先设立(核准)证明文件。根据沪文广影视[2009]33号、[2014]292号文规定,文化娱乐场所涉及以下场所: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餐厅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餐厅卡拉OK包房)、游艺机房、文化游乐场。

  四、办结时间

  (一)消防审核:20个工作日(需要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二)消防设计备案:

  对属于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1、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当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2、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3、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备注:建设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1、建设单位可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直接报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

  2、建设单位可通过上海市消防局网站(www.fire.sh.cn)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网上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递交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对于逾期未交资料的将作虚假备案处理,后续备案列为抽查对象。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六、监督电话(或投诉电话)

  021-52725119

  七、上海消防网网址

  www.fire.s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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