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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社会投资房建项目可不招标
来源:建筑管理 2018-06-07 15:56:15浏览量:1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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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顺应企业和群众呼声,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

  对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可直接取消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并抓紧修改或废止规章、文件。

  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

  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间核查等涵盖或替代的证明事项,要提请修法,依托信息共享和信用体系予以取消。

 ●各地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规定外,最晚应于年底前取消。

  及时公布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对确需保留的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此后,政策红利密集出台,降税率、简化工程审批、严查“新官不理旧账”,切切实实为企业解决难题。

  2018年5月14日,国办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明确要求:将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将大大精简审批环节,主要包括:

  ●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务院文件全文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更多消除群众和企业办事烦恼

  确定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以诚信立身兴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更多消除群众和企业办事烦恼;确定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以诚信立身兴业。

  会议指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要推动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检查结果全部公开。对有投诉举报等情况需要专项或重点检查的,也要严格规范程序。

  二要加强顶层设计,统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流程,整合各类市场监管平台。

  三要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监管,减少多头多层重复执法。

  四要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完善考核和问责免责办法。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都要推出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和效率的监管创新举措。

  会议决定,顺应企业和群众呼声,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

  一是对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可直接取消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并抓紧修改或废止规章、文件。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

  二是对法律法规有规定,但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间核查等涵盖或替代的证明事项,要提请修法,依托信息共享和信用体系予以取消。

  三是对各地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规定外,最晚应于年底前取消。

  四是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公布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对确需保留的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会议指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几年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实现全覆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显威。要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

  二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对侵权假冒、坑蒙拐骗、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坚决整治,让失信者受到惩戒和震慑。

  三是坚决守住信息安全底线,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是加快推进重点民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进群众福祉。

  五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发展第三方征信服务。强化政府部门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处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

  相关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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