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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优势以及哪些场所最需要
来源:综合 2018-05-30 11:33:18浏览量:1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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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概述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主要包括: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119指挥中心、消防联网单位及消防监管部门。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是各类服务器和系统设备集中接入、安装地点。消防远程监控中心汇总了城市中所有联网单位的信息,监控中心内值班人员进行消防联网单位的火灾报警监控、火情进一步确认、视频图像监控、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监控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分析等工作。

  119指挥中心作为消防监管的重要单位,通过和城市远程监控中心联网可以对所有联网单位的火情报警信号和现场视频图像、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监控。

  消防联网单位是火情、报警、视频等采集设备的安装地点,消防主机一方面监测消防报警系统的报警、故障信号,另一方面通过多种联网方式接入消防专网,最终将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本单位的视频图像上传至消防远程监控中心。

  消防监管部门连接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能够快速调度城市中的火灾监控重点单位及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及时获知火灾报警信息、着火单位的地理位置信息及周边消防设施情况,做出合理的指挥调度。

  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优势

  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应能够实现以下功能:

  (1)能够接收到火灾监控重点单位及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将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传送,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能够供消防监督部门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消防监管部门可以随时登陆系统平台对联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对存在隐患的单位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

  (3)能够为火灾监控重点单位提供查询本单位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便于随时掌握本单位消防管理情况,建立消防档案,制作灭火预案,开展网上培训、隐患登记整改工作,提高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能够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且以此为根据实时更新数据。

  (5)能够定期为消防监管部门提供各个火灾监控重点单位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运行报表。

  (6)城市消防远程监控值班人员可以对联网单位的消防中控室值班情况进行在岗查询。

  (7)报警信息、故障信息及值班人员值班情况以短信息方式发送给主管消防安全的领导及相关人员,提醒各单位主管领导随时监督火灾报警情况及人员值班情况。

  (8)地理信息系统分层显示联网单位内部道路、交通、消防水源、灭火设施位置、重点设施情况、疏散通道位置等信息,显示报警单位的外景图,楼层平面图。

  2、对联网单位的直接收益:

  (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能够监控消防设施的报警信息、运行状态、监督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监督维保人员及时对消防设施惊醒维护保养,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相当于为社会单位聘请了消防主管。

  (2)自动为联网用户进行消防统计分析工作,通过月、年报表,将消防设施的完好率、故障率、故障原因、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等信息形象客观的提供给单位领导和消防监督部门。

  (3)为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监督保障,体现消防设施的投资价值,使其发挥应有的功效。

  (4)降低企业的管理运行维护成本,省去了消防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避免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达不到较好的管理效果。

  3、对消防监管部门的贡献:

  (1)能够第一时间为消防监管部门提供火灾监控重点单位的报警信息,避免人为引起的迟报、漏报、瞒报。通过有效的筛选,为消防部门提供准确的火灾情况,减少消防车的误出警率。

  (2)能够准确提供着火单位的外观、建筑布局三维图、周边消防设施平面图,便于消防部门合理选择灭火材料及措施。

  (3)通过地理信息系统为消防部门提供最便捷的救火行车路线图。

  (4)协助消防部门对入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巡检,使消防部门利用有限警力实现对入网单位的有效监督管理。

  (5)通过系统提供的各种年度、月度报表,消防监督部门可以对自己辖区的消防设施完好情况了解,做到摸清底数、状态明了,可以对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措施。

  三、哪些场所最需要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系统保护对象。

  2、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单位或场所: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娱乐、游戏、网吧、酒吧等)、公共服务场所(健身、洗浴等)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机动车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公共停车楼;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和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工矿业、制造业、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运输业等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现场、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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