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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自主择业新规 最新权威解读
来源:解放军报 2017-04-11 09:28:55浏览量: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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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国家开始实行自主择业安置政策。随着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向纵深推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军地相关部门高度关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针对近年来管理服务工作遇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于去年底出台《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相信这一回应现实关切的暖心之举,不仅将惠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群体,也有利于稳定军心士气,汇聚改革强军正能量。

制图:刘京

  2016年12月26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以下简称《通知》),从接收服务、退役金核定、日常管理、就业创业等方面,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出一系列措施办法。现就自主择业干部关心的部分问题,予以解答说明。

  政策背景介绍

  请问起草拟制《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军转安置政策制度的重大改革。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转业干部的就业择业观念发生较大变化,自主择业比例逐年攀升。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放宽了自主择业的军龄条件和职级范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数量进一步增多。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大力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工作,经广泛调研论证、吸收成熟做法,军地相关部门共同拟制印发了《通知》。

  接收报到服务

  请问《通知》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报到有什么新要求?

  答:接收报到是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重要内容。《通知》强调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擅自改变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进一步规范档案移交接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收档案。深入宣讲自主择业政策,特别要把涉及转业干部切身利益的待遇保障、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年度登记等有关要求讲清楚。各地军转部门要利用办理转业干部报到手续的机会,深入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就业服务需求,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信息数据库,为有针对性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打下基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手续,由转业干部本人办理。

  档案管理规范

  请问如何进一步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工作?

  答:档案管理工作是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一项基础工作。《通知》明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各地军转部门管理。认真做好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退役金核定表和调整表、受表彰奖励、受刑事处罚及其他需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及时归档。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档案查借阅管理和转递工作,严禁将档案交干部本人自带或转递。对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受刑事处罚等原因,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按照规定办理转递手续,及时将档案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军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军转部门。对其他原因需利用档案的,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查阅档案。要加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

  退役金核定发放

  请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发放有哪些新规定?

  答:《通知》提出要严格按照退役金计发标准和办法,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供给关系和干部档案材料核定退役金,重点审核军龄、立功情况、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飞行、舰艇岗位服役经历等内容。转业干部服役经历的认定,以《军官任免报告表》《文职干部任免报告表》等有关材料为准;立功的认定,以《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个人记功登记(报告)表》为准。退役金核定实行安置地军转部门初核、省级军转部门复核的工作程序,退役金核定表必须经转业干部本人签名确认。要定期核实领取退役金人员的身份信息,确保退役金及时准确安全发放。对违规领取的退役金要及时追回,上缴省级退役金账户,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快推进退役金网上查询服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组织生活落实

  请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有哪些改进?

  答:《通知》要求,改进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实行先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后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工作程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持部队开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后,持回执复印件到安置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各地党委组织部门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编入到党的支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及时到所在党支部报到。所在党支部要按规定组织转业干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就业创业扶持

  请问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有哪些新的优惠政策?

  答:在坚持以往政策基础上,《通知》提出,各地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围绕市场需求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区域之间培训合作机制,开展更具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促进转业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才供需信息对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异地服务保障

  请问在异地工作生活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如何享受有关管理服务?

  答:《通知》提出对在安置地以外的地区工作或生活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他地方性待遇保障继续由安置地军转部门按现行政策规定落实和办理,常住地军转部门要主动将他们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并协助做好安置地军转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探索建立安置地和常住地军转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个案事项委托办理机制、异地管理服务与工作经费挂钩机制。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三十一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四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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