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历城区某大厦小区的消防设施年久失修,消防部门曾两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大厦物业想动用维修基金维护,但始终未得到大厦业委会的明确回复。双方相互推诿,没多久,大厦的消防控制室就发生了火灾,造成11万元损失。这笔损失该由谁承担?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近日,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庭审期间,业委会负责人称,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和维护是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但事故发生时,消防控制室既无人值班,又无值班和巡检记录,无人值守是造成消防控制室失火的根本原因,物业公司应赔偿全部损失。”
而物业公司反驳称,小区消防系统的所有权人为小区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无权擅自维修或更换,“物业曾多次提醒并建议业委会批准动用维修基金维修,但业委会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物业公司已尽到了提醒义务及管理职责,大厦业委会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经查,大厦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在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委托管理事项包括消防控制室。物业公司向大厦业委会申请维修基金对消防设备进行维修,但没得到业委会明确答复。2010年7月,大厦业委会在消防控制室失火后,因维修实际花费了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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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大厦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对消防控制室的管理、维护是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根据规定,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实行每日24小时监控,填写相关值班记录。该案中,物业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履行所称职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协商动用维修基金维修,但一直未协商成功,致使消防设施未及时维修,因此,大厦业委会对火灾也负有一定责任,该案应适当减轻物业赔偿的数额。综上,一审法院酌定判决物业按大厦业委会实际损失的50%予以赔付,即55000元,其他损失由大厦业委会自行承担。
案件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均存过错的情况下,一审酌定判决物业按大厦业委会实际损失的50%予以赔付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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