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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孩玩火引发火灾 家长物业均担责
来源:甘肃日报作者:文洁 刘秀芝 2018-02-27 09:55:58浏览量:1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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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因儿童玩火引发的火灾事故屡见不鲜,很多小孩由于好奇贪玩,在公共场所玩火,结果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近日,永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赔偿纠纷案件。

  2017年4月,就读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张某放学后在永昌县城关镇某小区西侧墙边用打火机烧蜘蛛玩,结果将该小区8号楼住户王某堆放在此处的杂物引燃,约5分钟后,小区5号楼西南拐角处的塑料筐、纸箱等杂物冒烟起火,引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5号楼3单元多家住户外墙及部分室内财物被烧坏。经永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永昌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现场勘验和核定损失,该小区5号楼3单元103室住户赵某房屋墙壁顶棚、厨房电器等损失核定10030元。此外,5号楼3单元外墙烧损核定损失5000元。因损害赔偿事宜发生纠纷,于是赵某将张某、张某法定监护人张某某、小区8号楼住户王某起诉至法院。2017年6月,永昌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被告王某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永昌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因玩耍酿成的火灾事故致使原告赵某的房屋墙壁、厨房电器等烧损,5号楼3单元外墙烧损,张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因被告张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张某某承担。被告王某为本次火灾事故提供易燃物品,导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损害后果,被告王某存在过失,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次要过错责任。被告永昌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法院判决原告赵某房屋室内损失10030元,5号楼3单元室外墙壁损失5000元,合计损失15030元,由被告张某的监护人张某某赔偿9018元,被告王某赔偿4509元,被告永昌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1503元。原告赵某要求赔偿租房费用4000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应注意两点,一是张某及其父亲张某某均被列为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二是赵某是否享有5号楼3单元的外墙管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以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因此,5号楼3单元的外墙,属于赵某等住户共有,且有管理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赵某主张外墙损失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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