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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三)
2024-04-02 09:02:49浏览量: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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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规范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各级相关部门和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更好掌握理解《规定》要求,“四川消防119”平台推出第三期解读,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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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一)

解读 |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二)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整好用。

解读

消防设施器材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和器材,可以大致分为消防报警设备、灭火设备、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疏散设施、消防通信与控制系统、个人防护装备等等。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和使用,都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和伤害。《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要求,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所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环境条件、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使用人员特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目标等相适应,满足设置场所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需要,并应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了建筑设置消防给水、灭火、火灾自动报警、防烟与排烟系统和配置灭火器的基本范围。例如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等等。因此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建筑和设置场所的特性,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要求,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维护管理是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只有良好维护管理的灭火设施才能正常发挥作用。

另外,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以便平时维护保养和检查系统组件的设置状态。考虑到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较多、好奇心强且自控能力稍差,在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学生宿舍或午休室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解读

学生在宿舍和午休室休息或熟睡时,警惕性大大降低,行动力变差,一旦发生火灾,如果没有及时提醒采取逃生措施,极有可能延误逃生时间,造成人员伤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火灾初期自动感应到火灾发生的迹象,如烟雾、高温、火焰等并发出警报,提醒学生迅速疏散。鉴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年龄较小,不具备足够的应急应对能力,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可以在对学生发出警报的同时,及时提醒不在场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发生火警的地点,以便迅速到场采取初期火灾处置措施或是组织学生有序逃离现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

解读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担负着监控和操作建筑内所有消防设施的重要职责,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火灾报警系统的有效响应和火灾初期的有效控制,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指挥火灾应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要求,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持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人员可以从事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监控、消防设施运行维护、消防安全管理培训等工作,因此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24小时专人值班则确保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值班人员能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情,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报警,清楚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并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将火灾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定期开展教职工、安保人员消防安全培训。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109号)要求,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火灾报警技巧和组织学生疏散逃生能力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宿舍管理员应接受专题消防安全培训,必须具备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学生儿童疏散逃生的能力。

解读

宿舍管理员是学生和儿童住宿区域的直接负责人,接受专题消防安全培训,提升火灾处置应对能力是保障住宿区域内学生安全的必然要求。比如火灾发生前期,及时响应极为关键,宿舍管理员在火灾初起时迅速采取措施,比及时报警或者使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初步扑救,可以大大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害和伤害。而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有效的疏散是避免大规模伤亡的关键,宿舍管理员需要具备组织学生儿童疏散逃生的能力,充分考虑到儿童独自行动能力较低的因素,确保所有学生能够快速、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区域。

另外宿舍管理员还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教育学生和儿童关于火灾安全的知识,包括预防火灾的措施和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技巧,提升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学生、儿童的年龄和认知特点,组织开展以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主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要求,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109号)要求,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儿童所具备的认知模式和行为能力不同,应当结合儿童成长规律,开展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针对学生儿童认知特点和建筑场所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区分白天、夜间情况,明确责任分工、值守人员最低配置数量和应急处置程序。

解读

制定科学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可以帮助人们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有序地进行灭火和疏散,从而有效地减少火灾造成的危害。在培养和提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的同时,也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检查,从而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要求,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应针对单位名称、地址、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及主要人员等情况,设定和分析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包括常见引火源、可燃物的性质、危及范围、爆炸可能性、泄漏可能性以及蔓延可能性等,可能影响预案组织实施的因素、客观条件等均应考虑到位。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医院、养老院、福利院设定火灾事故情况,应将服务对象人群行动不便的最不利情形考虑在内。学生儿童和青少年的认知能力、理解能力以及身体协调能力与成人有较大差异,教育机构的预案需要特别设计,比如简化预案内容,使用简单、直白的语言描述紧急疏散的步骤,或采用图表、图解和颜色编码等视觉辅助手段,帮助儿童更好地理解和记忆预案内容;在紧急疏散路径上可以设置明显的视觉标识,如地面标线、墙壁上的指示牌等,强化视觉提示;将家长纳入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过程,提高家庭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白天和夜间的环境条件、人员状态和可用资源可能有很大差异,要基于不同条件区分预案制定的考虑因素。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每学期至少组织教职工、安保人员和学生儿童开展1次全员消防演练,能够做到发生火灾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1分钟快速响应、3分钟有序组织疏散、5分钟初起火灾扑救力量到场扑救。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要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按照要求,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工作。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按照“135”快速响应机制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夜间实行封闭管理的学生宿舍,应结合住宿人员数量、教职工值班安排制定专门的夜间预案,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值守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学生能够快速疏散。

解读

对于夜间实行封闭管理的学生宿舍来说,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紧急照明和标识。确保所有出口和疏散路径上有足够的紧急照明设备,即使在夜间或电源中断时也能清晰指示方向。《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要求,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建筑内疏散照明的照度值越高,越有利于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缩短疏散时间,提高人员疏散的安全性。二是警报系统。确保整个宿舍楼能清晰听到警报声,有足够音量唤醒正在深睡的学生,并考虑安装多种警报方式,包括声音和光线,以适应不同学生如听力障碍儿童的需求。三是安全出口,要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封闭式管理宿舍可能采用门禁系统,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四是值班值守人员。夜间人员反应速度下降,应加强值班值守,根据宿舍建筑面积大小、住宿人员数量确定值班人员数量和轮班制度。另外要明确防止疏散中发生踩踏事故的措施,根据学生年龄阶段确定适当数量的疏散引导人员。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安排专人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组织防火检查,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进行防火巡查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检查电气设备使用情况,防止电线老化、短路等引起火灾,确保课后和放学后电气设备在非使用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检查实验室内是否有未关闭的燃气阀门、电热设备等,确保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按照安全规范存储,并有明确的安全标识;检查图书和资料室等存放大量引燃纸质材料场所,防火、防烟设施是否完好;检查宿舍内是否使用违规电器,检查宿舍走廊、楼梯等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检查厨房的油烟机、燃气管道等是否定期清洁和检查,防止油污火灾和燃气泄漏;定期检查灭火器、消火栓、紧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可用。在巡查中及时发现和识别潜在的火灾风险和安全隐患,结合巡查记录采取整改措施,从而改善安全状况,提升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儿童数量,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24小时值班,夜间每2小时巡查1次。

解读

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幼儿园的学生全员在校住宿,应提前预判发生应急事件时,在夜间需快速、有效地组织大量人员疏散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专职宿管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24小时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上级部门组织检查督导时,发现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校长、园长负首要责任,并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要求,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校长(园长)作为学校(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是确保学校安全管理有效实施的关键,应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带头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消防安全职责。教育部门明确要求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追求校长(园长)的首要责任。

来源:四川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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