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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消防技术服务的部分思考
2022-11-28 17:19:03浏览量:3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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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思考背景

一、依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1、为……,将……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主要职责是,……指导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应急管理部要处理好防灾和救灾的关系,明确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2、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武警森林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现役编制转为行政编制,并入应急管理部,承担森林灭火等应急救援任务,发挥国家应急救援专业队作用。

故此,消防管理、防火监督、火灾防治、处理防灾和救灾的关系、明确相关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等职责由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等职责由消防救援局承担。森林灭火等应急救援任务、国家应急救援专业队等职责由森林消防局承担。

二、依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1、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行政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3、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4、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6、国务院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应急管理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7、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0、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一)公安应急管理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十)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十一)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11、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十四)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三、依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

1、……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2、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

3、……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4、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检验工作,对出具的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建立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督,接到消防举报投诉要及时核查并反馈。

6、强化协同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风险。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型和性质,依据各自职能实施联合惩处。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当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四、依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故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授权应急管理部制定的,其在全国及各行各业均应当有效。

五、依据《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并探索制定行业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规范,提高监管效能。(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六、依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应急管理部修订并公布施行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7号)。

故此,消防技术服务产生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非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两大类。其中,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两中类。

七、依据《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公布施行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故此,消防技术服务产生了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非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两大类。其中,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分为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三中类。

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是互通还是分离?正在分别进行试点。


Ⅱ部分思考

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主要业务来源有三种:

(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中强制规定在一定阶段、一定周期内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的;

(2)场所或物品的所有人、使用人,或受所有人、使用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等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市场主体自愿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的;

(3)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允许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力量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的。

第(1)种业务来源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市场主体被迫自己花钱约束自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又缺乏行政审批机制,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可能暴露出需要进行消防工程改造甚至提升等问题,故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市场主体必会干涉自己花钱委托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尽力减少甚至免去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工程改造甚至提升等费用与时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为了自己的饭碗(业务来源)很可能屈服,被迫铤而走险地进行虚假执业、出具虚假成果;当然也不排除部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自己贪婪无底线地主动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地省事省钱省时;二者相辅相成,将产生非常严峻的虚假执业、出具虚假成果等不良态势,甚至将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等问题。缺乏经费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素养遭受残酷现实的反复冲击,很可能陷入恶性循环,无奈地随波逐流。

第(2)种业务来源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市场主体自愿自己花钱约束自己,不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近乎名存实亡。

第(3)种业务来源完全依赖于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力量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的包容度,暂不稳定。

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的主要业务来源有两种:

(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中强制规定在工程建设阶段进行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中强制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进行消防工程(设施)保修的。

第(1)种业务来源属于建设单位主动需求进行工程建设的必要配套,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有较成熟的行政审批机制,且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可能暴露出需要进行消防工程整改甚至提升等问题也可在消防设计与施工中同步完善解决。建设单位一般只对建设工程总造价与总进度进行控制,不会轻易对消防工程专项造价与进度进行控制。除部分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自己贪婪无底线地主动为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地省事省钱省时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一般都能依法依规执业、出具真实成果。不缺经费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素养发展较好,能够形成良性循环。

第(2)种业务来源也属于建设单位主动需求进行工程建设的必要配套,并可通过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下延长保修时间,但一般没有单独的保修费用,而是工程建设承包方为了承接业务向发包方提供的优惠福利。当然,若发包方、所有方、使用方、物业方等单独付费续保亦可。这就相当于允许了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力量参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与经费远远不足,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数量远远不足,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尚有不足。

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是紧密关联的。二者需要学习、掌握、执行的消防技术知识、消防专业技能、消防技术标准等方面都非常接近;但是二者的主管部门不同,导致职责分工不同,在建设工程“新建--使用--改扩建(整体或局部)--使用(整体或局部)--拆除(整体或局部)……”等全生命周期内二者互相交织着保障消防工程建设合格及使用完好有效的工作。若非职责改革,二者必然是完整统一的。

五、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允许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力量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则应急管理部门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力量将只能被动接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力量可能遗留的消防安全问题,有些遗留的消防安全问题可能无法仅由应急管理部门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力量去解决。双方很可能会有不少意见(如对消防法规、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理解与把握)分歧,并很可能互相推诿,若遇事故追究则很可能还是会有连带责任(实际难以独善其身)。并且,场所或物品的所有人、使用人,或受所有人、使用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等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市场主体的消防安全成本(如经费、时间等)都将显著增加,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市场主体很可能将强压消防安全成本(如经费、时间等),迫使各类消防技术服务力量在自己的饭碗(业务来源)面前进行虚假执业、出具虚假成果。与消防相关的营商环境很可能将受到不利影响。防火工作很可能将难以统筹推进与良好发展。所以,应急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紧密联手指导与监管防火问题,从源头上合力督促减少、减小火灾,也许才是大局所需。

六、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则应该依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并公布施行,以在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直接规定及授权规定下,有利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互认互通,避免互耗。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允许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力量自主选择是否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也应该允许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力量自主选择是否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力量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的,除应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外,尚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力量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除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外,尚应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若如此,则势必将有一批高标准的综合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脱颖而出,遗留问题共同解决,意见分歧协商消化,互相推诿合力避免,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消防技术安全将更有保障。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市场主体、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成本(如经费、时间等)将整体稳定、可预可控,他们对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认可并指导的综合性消防技术服务的干涉力度也将随之减小。与消防相关的营商环境将有改善。防火工作将得以统筹推进与良好发展。

七、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综合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与活动可仍由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别监管,但是两部门应该及时互通对综合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与活动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奖励惩罚等行政行为及结果,实施联合指导。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该允许具备消防产品法定认证、检验条件的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工作,鼓励消防产品厂商对非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进行自愿性认证、检验,填补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后的空白。

九、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建立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强化协同监管。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当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霜逝微风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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