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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副总让人把有故障的主板拆走维修,成了“关闭”,被判刑拘,全国第一,这有什么问题吗?是宣传错了吗?
2022-06-28 11:25:26浏览量: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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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华消防消息,6月13日,浙江金华一副总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据说,这是全国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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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看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长期处于瘫痪状态;此外还存在车间内设置员工宿舍违规住人、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堆垛占用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该公司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经查,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在明知公司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由维修人员将消防设施主机的主板拆除带走维修,期间企业仍正常持续生产作业。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反映维修未完成情况,张某某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致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一直处于不能工作的关闭瘫痪状态。

法院是这么判的:

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救生设备、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原文摘录,读了之后,感觉如何?

没有发生火灾,只因为消防设施瘫痪不能使用,就对公司副总以危险作业罪入刑,法院的认定是否合法,此类刑罚是否合适?这是靠山屯的话,不知道老许是不是真有什么顾虑。

禅哥从执法和宣传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文章说,2022年3月31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长期处于瘫痪状态。

疑问:一次普通的消防监督检查,就“发现”消防设施长期处于瘫痪状态,这多多少少让人感觉着这仅仅是检查者个人的主观判断,而非客观上经过严肃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充足的法定证据、形成了清晰的法律事实、最终证明了全部客观事实。毕竟,普通的检查和严谨的调查不是一回事。

第二,文章说,2022年3月31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那么多隐患)……,该公司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疑问:判定一个单位是不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这本身是有工作程序和标准的。在写完时间、人员、地点和检查发现那么多隐患之后,接下来直接就写该公司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这让人感觉着这仅是检查者个人的现场判断,而不是正规严肃的程序认定的结果。

还有:“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这种语言,很显然,既不是技术语言,也不是法律语言,它在这里出现显然是不合适的。你说“一旦”,别人说“没有一旦”,这个理怎么讲?

既然是专业执法,那就应该依据客观事实运用专业技术语言才行。你把它的现实火灾危险性客观地加以描述,这样才能让人信服。

第三,文章里头说:经查,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在明知公司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由维修人员将消防设施主机的主板拆除带走维修,期间企业仍正常持续生产作业。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反映维修未完成情况,张某某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致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一直处于不能工作的关闭瘫痪状态。

疑问:“明知公司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他是怎么“明知”的,是在这次检查之前就已经判定并通知过该公司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了吗?这个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设施主机的主板拆除带走维修之前就存在,还是因为拆走维修主板才造成了重大火灾隐患?一个副总让人把有故障的主机主板拆走维修,说他是“擅自决定”,那么他没这个权力吗?这个权力难道不是公司自己授予吗?主板坏了,不拆不修怎么办?如何做才不是“擅自决定”?

第四,文章里头说: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救生设备、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疑问:副总决定让人把有故障的主板拆走维修,违反了哪个“有关规定”?这种擅自决定的行为和法条里的“关闭”是一个意思吗?

总之吧,全国首例这个让人读起来确实很不那个啥。

这里头的原因,可能是文章没写错,而是办案人员确实是先入为主,整个程序下来也没那么严谨。

也可能是,执法办案一点没错,程序非常严谨,证据也扎扎实实,而是写文章的人功力不够,觉得反正就是这么回事,就拿来写,想着争个“全国第一”,结果把一桌好菜给糟蹋了。

搞宣传的,太难了,好的宣传需要长期培养宝贵的人才,他们要了解很多很多很杂的知识,或者起码要有专业多样的可靠顾问团队随时支持。

一字值千金,差一个字就差十万八千里啊,尤其是这种法制案例宣传,更是了不得!

补一下,危险作业罪是指: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大家可以揣摩揣摩,然后留言谈谈自己的看法。

禅哥头像

禅哥头像由公众号“蔡叔叔讲画”的蔡广庆老师赞助,特此鸣谢。

禅茶诗书,河北围场人,1998年毕业于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程硕士学位,“湿毛巾简单论”批判者,“五元结构”消防工作体系理论倡导者,曾在武警学院教授《火灾调查》课程,现为全国火灾调查技术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全国消防科普专家、应急管理部火灾调查专家、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客座教授。个人公众号:火事杂谈、十点消防;禅哥抖音:XFHDZ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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