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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与其他区域(如:食堂)分隔,必须要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分隔吗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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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64-2017》第4.3.10条: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该条条文解释如下: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3条第5款要求。可以在整个厨房区域设置防火隔墙,也可以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有明火的热加工间范围内设置防火隔墙。对于采用电加热的无明火的敞开式、明档类厨房可以不受此限制。《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4项规定: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XF/T3019-2023,9.2 d)不应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设施。根据以上规定,使用电加热的厨房可以采用开放式厨房,即:使用电加热的厨房可以不进行防火分隔。但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3条及最新的全文强制性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3条,均要求“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的规定,并无前面所述的豁免条件。按照规范标准效力大小及实施时间先后等有关规定,应执行后者,即使用电加热的厨房也应进行分隔。
应该看在什么具体场所!!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消防规范要求,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这是为了防止厨房火灾蔓延至其他区域,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对于小型供电所厨房,如果仅使用电磁炉且无其他火灾风险较高的设备或物品,从实际情况来看,火灾风险相对较低。但消防规范是基于普遍情况和安全原则制定的,具有通用性和强制性。在进行消防评估时,一般应按照规范要求执行。不过,可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规,对于此类情况可综合考虑场所的实际使用性质、火灾风险程度等因素,根据专家意见或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灵活处理是否强制更换防火门等问题。但需注意,无论如何处理,都要做好火灾防范措施,如配备灭火器材、安装火灾报警装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