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应急〔2019〕125号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告知承诺制度。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核查,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处罚。
二、规范告知承诺流程。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附件1),并向社会公开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告知承诺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3个步骤。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文本,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0日)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予以受理的,直接办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并在线送达;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对承诺已经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许可证即可投入使用、营业;对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许可条件的,在达到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试行)》(附件3)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定。其中,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自作出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申请人承诺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0日)具备许可条件的,自其承诺日期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对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要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并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相关消防救援总队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告知承诺制改革按期推行。有关消防救援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告知承诺制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和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统一执行标准,细化审查要求,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要加强对申请单位的指导帮扶和技术服务,提高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要加强对告知承诺制改革推进情况的跟踪了解和检查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严防消防安全风险。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报告。
应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28日
附件: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doc
附件:2.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doc
附件:3.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