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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7-12-09
生效日期:2017-12-09
文件字号:苏政办发〔2017〕147号
浏览量:108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1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11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12〕19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9日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2.1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

 2.2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信息准备

 3.4 设备设施准备

 3.5 医疗卫生保障

 3.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3.7 人力资源准备

 3.8 社会动员准备

 3.9 科技准备

 3.10 宣传和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信息

 5.2 启动程序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8.2 考核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

2.1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委办公室)为省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民政厅。负责执行省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市、县(市、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合理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省、市、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2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3.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和建设省、市、县(市、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省、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物资。 

3.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信息准备 

3.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 

3.3.2 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设备设施准备 

3.4.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医疗卫生保障

3.5.1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3.5.2 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现场卫生救护工作。

3.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3.6.1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3.6.2 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3.7 人力资源准备   

3.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等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经济和信息化、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7.3 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3.8 社会动员准备   

3.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3.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和居民住房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3.8.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3.9 科技准备   

3.9.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理信息、中科院南京分院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3.9.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9.3 充分利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10 宣传和培训  

3.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10.2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1.2 灾情信息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后,迅速审核、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灾情数据后,向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及民政厅。

4.1.3 灾情信息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设区市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汇总全省灾情,向民政部报告;重大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灾情信息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设区市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民政部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5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评估。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2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由省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预案规定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4.3.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3.4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

4.3.5 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旱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农委的农业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及时启动救助预警响应。  

5.3 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省减灾委领导、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市、县(市、区)发出灾害救助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助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50人以上; 

b.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c.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以上,或6000户以上;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0万人以上; 

e. 发生6级以上地震。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县(市、区)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省发展改革委、农委、商务厅、物价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及城市应急供水等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原水保障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科技厅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省政府新闻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根据省减灾委主任要求,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省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灾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现场卫生救护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省人民政府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省减灾委组织受灾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c.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或3000户以上、6000户以下;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5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e. 发生5.5-5.9级地震。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1)省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省人民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政府新闻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现场卫生救护工作;  

(6)灾情稳定后,受灾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16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e. 发生5.0-5.4级地震。

(2) 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计生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的设区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b.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 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600户以上、1600户以下;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e. 发生4.0-4.9级地震。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计生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的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较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省财政厅、民政厅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省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县级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省民政厅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灾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省民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省民政厅根据市、县级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省民政厅收到受灾市、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省财政厅会商后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市、县级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7.3.5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省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奖惩

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民政厅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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